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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劳部发[1997]134号 关于推动企业全面实施新工时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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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7 10:30: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081114155834578&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劳部发[1997]134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劳部发[1997]134号 关于推动企业全面实施新工时制度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7-04-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人社局
关于推动企业全面实施新工时制度的通知
劳部发[1997]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 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174号)。该决定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在全国职工中 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新工时制度。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难的企 业,可以适当延期;但是,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两年来,新工时制度实施顺利,增加了就业岗位,推动了企业深化改革,提高 了人民生活质量,促进了第三产业的发展,对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为 了更好地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推动新工时制度的全面贯彻实施, 现通知如下: 一、加强新工时制度的宣传力度,使各级领导、企业经营者和广大职工都能正 确认识到施行新工时制度的意义,明确实施新工时制度的方法和步骤,自觉地贯彻 执行新工时制度。 二、加强分类指导,促使还未实施新工时制度的企业尽快实施。 对缺乏认识,还未实施新工时制度的企业,要限期实施新工时制度; 对受外部环境制约、生产任务无法均衡安排,或受生产特点决定、某段时期需 要长时间工作的企业和职工,积极推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安排 职工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轮休、补休,无法休息的要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加 班加点报酬; 对极个别确实有困难,1997年5月1日还不能实施新工时制度的企业,应按每周 工作40小时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及加班加点报酬,同时要制定实施计划和方案,积 极创造条件,尽快实施新工时制度。 三、加强监督检查。对强迫职工加班加点,又不支付加班加点报酬的企业,要 依据《劳动法》认真查处,以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请各地劳动部门根据上述安排,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推动 本地区新工时制度的全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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