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人社局
关于印发《天津市转业训练办法》的通知
津劳力[1997]190号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公司)及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配合我市再就业工程的实施,进一步加强对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转业训练工作,现将我局制定的《天津市转业训练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天津市转业训练办法 天津市劳动局 一九九七年五月七日 天津市转业训练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转业训练工作,提高需要转换职业或岗位劳动者的素质,促进其再就业,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转业训练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劳动行政部门和非劳动行政部门开展的以提高需要转业或转岗劳动者的素质,增强其职业技能为目的的专门培训活动。 第三条转业训练的对象 1、在区(县)、街(乡、镇)劳动部门进行求职登记的失业人员; 2、因企业生产经营性原因下岗连续三个月以上的职工。 第四条市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市转业训练工作,对全市转业训练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 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失业人员和区(县)属企业下岗职工的转业训练工作,协助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下岗职工进行转业训练。 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内企业下岗职工的转业训练工作。 第五条转业训练应采取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方式,以职业技能培训为主,同时进行职业道德和职业指导等内容的教育。 第六条各级就业训练中心应当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开展转业训练活动,在教学管理、培训方法、培训质量、推荐就业等方面发挥示范作用。 第七条非劳动行政部门面向社会开办的转业训练,应当向所在区(县)劳动行政部门申报,经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就业训练资格证书,方可从事转业训练。并实行年检制度。 第八条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对非劳动行政部门面向社会开办的转业训练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九条转业训练期满,经考核合格者,由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发职业培训结业证书。 第十条对取得职业培训结业证书的失业人员和企业下岗职工,职业介绍机构凭证优先推荐就业。 第十一条劳动行政部门和非劳动行政部门面向社会开办的转业训练经费确有困难的,根据就业率等情况,经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可从转业训练经费中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二条企业自行开办转业训练活动所需经费以自筹为主。对转业训练效果突出并实现80%以上结业学员转岗安置经费确有困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经其主管部门报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可从转业训练经费中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三条申请补贴的单位在开班前经其主管部门应向市劳动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 2、转业训练培训班审批表; 3、培训计划; 4、经费预算; 5、培训人员花名册; 6、其它材料。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天津市就业训练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天津市劳动局 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