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人社局
关于印发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和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津劳职技[1997]300号
各技工学校: 现将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费【1997】153号)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调整部分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 一九九七年八月八日 关于调整部分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
津价费【1997】153号
各普通高等院校、市有关委办局: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教育收费制度改革,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颁布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1996】101号)精神,我市调整部分教育收费标准方案,业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价范围。此次调整收费标准范围包括:普通高等院校、成人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
二、调后收费标准(以每生每学年计)
(一)普通高等院校(含本、专科)
1、艺术类:管理、理论专业3640元,其他专业5000元。
2、外语、计算机及其应用、临床医学和建筑学专业2400元。
3、除上述专业外的其他专业2000元。
4、按照国家规定,师范、农林、航海、民族专业不收学费,可收取杂费1000元。
5、中央部委驻津普通高等院校,凡现行收费标准低于调后水平的,可以调到相应水平,即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到本市有关部门备案并履行相关手续。凡现行收费标准高于调后水平的,今年暂不作变动。
(二)成人高等院校(含本、专科)
1、艺术类2500元。
2、理工类1300元。
3、文史类1100元。
成人高等学校中的函授教育,其收费标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80%。各成人高校收费标准调整后,不再向学生收取实验实习费。
驻津普通高等院校所属成人院校按其母校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学生按标准交纳的学杂费凡经单位批准报考入学的,由学生所在工作单位在职工教育经费中负担三分之二,学生个人负担三分之一。
(三)中等职业学校
1、艺术(包括体育)类2500元。
2、其他专业中,属于中专层次1800元,属于技工层次1700元。
三、有关问题
(一)新的收费标准,自1997学年新生开始执行,此前已在校的学生仍按原规定办理。
(二)收费必须按学年进行,不准跨年度预收学生费用。
(三)加大对特困生补助力度。凡在市民政、劳动部门登记在册的特困家庭的子女入学,学校免收全部学费。同时,要进一步落实学费减免办法和助、贷、奖学金制度和勤工俭学制度。
(四)要加强财务工作的监督管理,学校所收学费必须使用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统筹用于办学支出,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五)有关单位执行新的收费标准前,到相关的物价部门办理变更《收费许可证》手续。否则,按违反物价管理规定论处。 特此通知。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