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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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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
文件名: |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
发文日期: |
2018-07-26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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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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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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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全文有效
2018年7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成立后,除保障性住房外,我市本级(含越城区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
高档住宅(含别墅、排屋)3%,商务(办公)用房和营业用房2.5%,普通住宅及其他房产2%。
本公告从2018年7月5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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