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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津劳险[1998]82号 关于调整城镇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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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081114155621671&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津劳险[1998]82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津劳险[1998]82号 关于调整城镇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03-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人社局
关于调整城镇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的通知
津劳险[1998]82号

各区、县、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人大颁布的《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津人发【1997】42号),做好1998年度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作,现就调整城镇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98年4月份起,职工的缴费工资可以按照1997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进行调整,高于缴费最高标准2100元的按2100元缴费,低于缴费最低标准290元的按290元缴费。
二.对于市确认的困难企业中的下岗职工,其1997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290元而按290元缴费确有困难的,经市劳动局批准,1998年1-6月份暂按190元缴费,自1998年7月份起均改按290元缴费。
三.为统一不同所有制企业职工的缴费基数,自1998年7月起,国有、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由按照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按照本人上月工资收入。
请各区、县、局(总公司)通知所属企业按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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