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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劳社厅函[1998]5号 关于计算连续旷工时间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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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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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7 10:23: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081114155943906&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劳社厅函[1998]5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劳社厅函[1998]5号 关于计算连续旷工时间问题的复函
发文日期: 1998-04-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人社局
关于计算连续旷工时间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1998]5号

福建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计算连续旷工时间问题请示》(闽劳仲办函[1998]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关于1982年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职工无正当理由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企业有权予以除名”中15天是否扣除休息日(即是否扣除双休日)的问题,我们认为,连续旷工超过15天,应理解为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在计算具体天数时,应扣除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
  一九九八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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