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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津劳险[1998]329号 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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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081114155622953&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津劳险[1998]329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津劳险[1998]329号 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日期: 1998-10-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人社局
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
津劳险[1998]329号

   为加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个人帐户的建立
    (一)个人帐户用于记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从企业缴费中划转记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上述两部分的利息。个人帐户是职工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主要依据。
    (二)个人帐户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电脑序号、社会保障号码、参加工作时间、建立个人帐户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经审核的连续工龄)、实际缴费年限、月平均工资、月平均缴费基数、个人帐户本金、利息等(表式见附表一《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载表》,以下简称《职工个人帐户记载表》)。
    (三)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为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帐户。目前国家技术监督局尚未公布社会保障号码校验码,在公布之前可暂用职工身份证号码。
    (四)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一个电脑序号。电脑序号暂由单位代码和职工个人序号两部分组成,单位代码使用《单位代码证书》上规定的企业法人代码,职工个人序号在一个单位内按顺序编排,新增加的职工依次排序,减少的职工个人序号不得由其他职工占用。
    (五)1994年9月30日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其个人帐户建立时间为1994年10月1日;1994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之日起建立个人帐户。
   由外省市和本市机关事业单位调入本市企业的职工,自调入之月起建立个人帐户。
   新安置的复员军人、退伍军人、部队专业干部,自到企业工作之月起建立个人帐户。
    (六)自1998年1月1日以后,个人帐户按照职工本人缴费基数的11%记入,包括个人缴费的全部和从企业缴费中划转的部分。1997年底前按规定记入个人帐户的储存额与1998年1月1日以后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职工缴费基数和比例、个人帐户记帐利率和储存额按《条例》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二、个人帐户的管理
    (七)企业应据实填写《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名册》(附表二,以下简称《缴费名册》),按规定时间报送所在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有条件的还须报送数据盘。
    (八)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要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建立缴费等基础台帐,并依据《缴费名册》和养老保险基金收缴情况记载个人帐户。
    企业和职工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人帐户按月记载。预缴养老保险费的,个人帐户从缴费之月起记载,同时开始计息。
    企业和职工不能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欠缴月份个人帐户暂不记载。在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期间,职工个人可以继续缴费,其足额缴纳的费用记入个人帐户。
    自1999年1月1日起,新发生欠缴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在补缴所欠费用的同时,要按相应年度规定的个人帐户记帐利率补缴利息。补齐欠缴金额及利息后补记入个人帐户。
   (九)职工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工作或失业而间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个人帐户予以保留,储存额不间断计息。
    (十)在每一年度结束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对个人帐户进行结算。结算内容包括当年缴费额、实际缴费月数、当年利息、历年缴费累计储存额等。
   (十一)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采用“月积数法”计算。截止到本年末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计算公式为:
    截止到本年末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截止到上年末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1+本年记帐年利率)+本年记帐额本金+本年记帐额利息
   其中:本年记帐额利息=本年记帐月积数×本年记帐月利率
   本年记帐月积数=∑[N月份记帐额×(12-N+1)](N为本年各记帐月份,且1≤N≤12)
    (十二)个人帐户结算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向每个职工提供《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附表三,以下简称《对帐单》)。1997年底以前各年度《对帐单》(附表四)一次性提供。
    (十三)企业或职工对《对帐单》记载情况有异议的,由企业携带相关资料,到所在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进行核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接受个人帐户查询等服务工作。
   三、个人帐户的转移
    (十四)职工在本市统筹范围内流动的,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不转移基金。职工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由企业填写《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附表五,以下简称《转移单》),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签章并开具《职工个人帐户记载表》。
    (十五)职工跨统筹范围调出的,在办理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还应转移个人帐户储存额。职工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由企业填写《转移单》,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签章并开具《天津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附表六,以下简称《转移情况表》)和《职工个人帐户记载表》,企业在《转移情况表》上签章后将其转给调入地企业。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回执后,再办理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划转手续。
    应转移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包括:1997年12月底以前的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储存额及其至调动当年应计算的利息;1998年1月1日以后至职工调动上年末按规定记入个人帐户储存额及其调动当年应计算的利息;职工调动当年记入个人帐户的本金。
    (十六)职工流动到非统筹单位或中断养老保险关系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只为其开具《职工个人帐户记载表》。
    (十七)职工由外省市调入我市的,其调入前后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职工调转当年记入个人帐户的本金由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予以计息。
   四、个人帐户的支付
    (十八)1998年1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的职工,基本养老金中的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等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个人帐户养老金由个人帐户支付。
    (十九)遇有下列情况时,由企业填报《一次性个人帐户支付审核表》(附表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审核后办理个人帐户一次性支取手续,同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
    职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且退休后不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出国定居的,其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由企业调入机关事业单位到达退休年龄,并按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办法办理退休的,其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外省市来津的农业户口从业人员,凡离开本市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五、个人帐户的继承
    (二十)职工在职期间死亡,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死亡职工生前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二十一)1998年1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的人员死亡时,继承额为其个人帐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计算公式为:
   继承额=退休人员死亡时个人帐户余额×退休时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本息占个人帐户储存额的比例。
   六、其它
   (二十二)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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