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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津劳法[1998]349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解释和宣讲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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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081114155635109&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津劳法[1998]349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津劳法[1998]349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解释和宣讲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10-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人社局
关于印发《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解释和宣讲办法》的通知
津劳法[1998]349号

各区县劳动局及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解释和宣讲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一九九八年四月十九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解释和宣讲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劳动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劳动政策)的解释工作,促进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准确理解、适用各项劳动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动政策解释应当坚持谁制定谁解释、准确和规范的原则。 第三条劳动政策解释包括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 正式解释是指市劳动行政部门对区、县劳动行政部门、用人单位和其他组织,就市劳动行政部门制定的劳动政策提出的解释申请,而作出的书面解释性批复,以及市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政策直接作出的书面解释。 非正式解释是指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对劳动政策的口头解释。 第四条正式解释是执行劳动政策的依据,非正式解释是执行劳动政策的参考。 第五条需要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解释的,应当逐级请示,不得越级。 第六条下列情况应当经法制机构审定; (一)重要劳动政策的解释; (二)需要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解释的请示。 第七条建立劳动政策宣讲制度。劳动政策的宣讲会由法制机构定期组织实施。 第八条劳动政策宣讲的对象为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 法制机构认为必要,其他组织的人员也可以列为宣讲对象。 第九条市劳动行政部门法制机构会同其他职能机构负责人,负责对本机关工作人员和各区、县劳动法制员进行劳动政策宣讲。 区、县劳动法制员负责本机关工作人员劳动政策宣讲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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