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613
  • Tax100会员 33582
查看: 391|回复: 0

[社保] 天津人社局 津劳合[1999]21号 关于废止原劳动合同书中部分条款的通知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7999
2020-7-7 10:20: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081114155500140&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津劳合[1999]21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津劳合[1999]21号 关于废止原劳动合同书中部分条款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01-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人社局
关于废止原劳动合同书中部分条款的通知
津劳合[1999]21号

各区、县劳动局及有关单位: 我局津劳合【1998】423号文件通知,从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全市各用人单位与职工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均使用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新制发的劳动合同书。原天津市劳动局统一制发的劳动合同书,凡双方仍在合同履行期内继续有效,但其中第八条第(三)款二项中“合同到期既不终止又不办理续订合同手续的,则本合同自动延期,延长期限与本合同规定期限相等”的内容,在实际运行中发现部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不办理续订、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合同往复延续,形同虚设,失去了劳动合同的严肃性与公正性,同时也容易就劳动合同期限问题引发争议。鉴于此,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此项内容作废。原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我局津劳合【1997】401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劳动合同期满,原劳动合同书作废,双方续订劳动合同,应使用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制发的劳动合同书。接此通知后,请你们转发下属各用人单位。 特此通知。 一九九九年一月四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