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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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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8-12-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全文有效
  2018-12-23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相关部署,自2019年1月1日起,浙江省范围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后,原则上维持原有缴费方式和银行、乡镇街道、学校等单位代收渠道不变。各级税务部门要进一步优化缴费服务,提升缴费人缴费体验,逐步为缴费人提供“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二、原由我省税务部门征收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保持不变,仍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三、跨年度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2019年4月1日起交由税务部门征收。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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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发表于 2021-3-15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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