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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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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文件编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
文件名: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的决定
发文日期: 2017-11-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
  全文有效
  2017年11月30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的决定》已于2017年11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的决定
  (2017年11月30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对本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决定如下:
  大气污染物(除四类重金属污染物项目)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四类重金属污染物项目(铬酸雾、汞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8元。
  水污染物(除五类重金属污染物项目)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五类重金属污染物项目(总汞、总镉、总铬、总砷和总铅)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8元。
  本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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