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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财税政[2017]32号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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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浙财税政[2017]32号
文件名: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财税政[2017]32号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7-12-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财税政[2017]32号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财税政[2017]32号
  全文有效
  2017年12月8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的规定,现将我省进一步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纳入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行业
  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羽绒制品、丝棉制品、竹木制品、水产制品、香菇制品、蜂胶产品、生物制品、茶叶、粽子以及所有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业务的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均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的有关规定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农产品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初级农产品。
  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方法
  (一)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丝棉制品、蜂胶产品、茶叶、粽子的,按照财税[2012]38号文件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羽绒制品、竹木制品、水产制品、香菇制品、生物制品的,按照《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新办的试点纳税人或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在投产当期采用《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参照法”,在投产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可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农产品耗用率。
  三、扣除标准
  (一)对试点纳税人生产销售丝棉制品、蜂胶产品、茶叶、粽子的,实行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详见附件1)。
  (二)对试点纳税人由于生产经营情况特殊,按“投入产出法”计算扣除进项税额无法参照全国、全省统一扣除标准,以及按“成本法”核定扣除进项税额的,应按《实施办法》第十三条履行特定扣除标准核定程序。
  (三)对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包括简单加工后仍然属于财税字[1995]52号文“农产品范围”的初级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其扣除标准(损耗率)实行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制,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核定扣除申请报告和损耗率计算资料。
  对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的,其扣除标准实行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制,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核定扣除申请报告。
  (四)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具体计算办法按《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一)(二)(三)款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期初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问题
  (一)试点纳税人自实施核定扣除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进项税额转出额=(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金额)×购入农产品适用税率或扣除率。期初库存农产品包括购进用于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和用于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
  (二)试点纳税人按照《实施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的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于2018年6月30日前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分期转出,并需填写《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期初库存进项税额分期转出备案表》(详见附件2),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三)当期应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7栏“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用”的“税额”栏。
  五、试点纳税人申请特定扣除标准的核定程序及资料要求
  (一)试点纳税人(采用投入产出法并适用全国或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的试点纳税人除外)应于当年1月15日前或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特定扣除标准的书面核定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可用图表方式表述)、需核定的每种产品类型、原材料构成情况等,并填写递交《试点纳税人__年度农产品特定扣除标准申请表》(投入产出法)(附件3)或《试点纳税人__年度农产品特定扣除标准申请表》(成本法)(附件4)。
  主管国税机关应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报告,并在《试点纳税人__年度农产品特定扣除标准申请表》签署意见后连同纳税人申请报告、税务机关审核报告,逐级上报省国税局审定。
  主管国税机关在接到省国税局下发的核定扣除标准后应向社会公告核定扣除标准,并制作《税务事项告知书》告知纳税人。
  (二)试点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扣除标准有疑义或者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自税务机关发布公告或者收到税务机关《税务事项告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扣除标准申请,并提供说明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
  六、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及资料要求
  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除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规定的纳税申报资料外,还应报送《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试点纳税人应将《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中“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数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6栏的“税额”栏,不填写第6栏“份数”和“金额”数据。
  七、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第二条和第三条第三款同时废止。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8-01-02 11:03
  一、本次扩大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范围问题
  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羽绒制品、丝棉制品、竹木制品、水产制品、香菇制品、蜂胶产品、生物制品、茶叶、粽子以及所有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业务的一般纳税人,纳入本次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二、本次扩大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采用扣除办法问题
  对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丝棉制品、蜂胶产品、茶叶、粽子的,按照财税〔2012〕38号文件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对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售羽绒制品、竹木制品、水产制品、香菇制品、生物制品的,按照《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对新办的试点纳税人或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在投产当期采用《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参照法”,在投产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可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农产品耗用率。
  三、本次扩大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扣除标准及计算办法问题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及测算结果,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生产销售丝棉制品、蜂胶产品、茶叶、粽子(按投入产出法核定)采用全省统一扣除标准。试点纳税人由于生产经营情况特殊,按投入产出法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无法参照全国、全省统一扣除标准执行的,可以单户按规定程序逐级报省国税局审核确定其扣除标准。
  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材料生产销售售羽绒制品、竹木制品、水产制品、香菇制品、生物制品的试点纳税人,实行按“成本法”核定扣除,需要单户按规定程序逐级报省国税局审核确定其扣除标准。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包括初加工后仍然符合财税字〔1995〕52号文农产品范围的初级农产品)直接销售以及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的,其扣除标准实行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制。
  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具体计算办法按《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一)、(二)、(三)款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期初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问题
  试点纳税人自实施核定扣除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试点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于2018年5月30日前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分期转出,并需填写《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期初库存进项税额转出备案表》,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五、试点纳税人申请核定程序及资料要求问题
  (一)试点纳税人(采用投入产出法并适用全国或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的试点纳税人除外)应于当年1月15日前或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核定扣除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可用图表方式表述)、需核定的每种产品类型、原材料构成情况等,并填写递交《试点纳税人__年度农产品特定扣除标准申请表》(投入产出法)(附件3)或《试点纳税人__年度农产品特定扣除标准申请表》(成本法)(附件4)。
  主管国税机关应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报告,并在《试点纳税人__年度农产品特定扣除标准申请表》签署意见后连同纳税人申请报告、税务机关审核报告,逐级上报省国税局审定。
  主管国税机关在接到省国税局下达的核定扣除标准后应向社会公告核定扣除标准,并制作《税务事项告知书》告知纳税人。
  (二)试点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扣除标准有疑义或者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自税务机关发布公告或者收到税务机关《税务事项告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扣除标准申请,并提供说明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
  六、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及资料要求问题
  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除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规定的纳税申报资料外,还应报送《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七、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第二条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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