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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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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文件名: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6-04-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公告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公告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全文有效
  2016年4月1日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等文件规定精神,现就我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为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我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行业应税所得率原则上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第八条幅度标准最低限。
  二、综合考虑区域经济发展、经营规模、利润水平等因素,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联合对实际利润水平较高的行业进行测算,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第八条幅度标准内另行确定本辖区内相关行业应税所得率,并分别报上级税务机关备案。
  三、纳税人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时,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规定,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并依法缴纳税款。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按应税收入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强化监控,加强企业所得税收入与相关税种收入比对;对按成本(费用)支出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应督促企业加强发票、材料出库单等费用凭证的管理。
  五、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联合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本公告自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关于《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将我省联合开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落实到位,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印发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关于应税所得率的确定问题
  为保证我省区域内规模相当的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基本相当,基于大多数行业的实际税负低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文规定的行业应税所得率下限的客观情况,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的精神,《公告》确定我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原则上适用国税发〔2008〕30号文件规定的行业应税所得率下限。
  (二)关于应税所得率的调整问题
  考虑省内区域间经济发展、行业盈利水平等因素,《公告》确定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联合对利润率水平较高的行业按规定进行相关测算后,在国税发〔2008〕30号文第八条的幅度标准内另行确定该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并报上级税务机关备案。
  (三)关于纳税人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后应税所得税率调整问题
  《公告》进一步明晰了征纳双方的职责。即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时,应根据国税发〔2008〕30号文第九条的规定,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并按规定缴纳税款。
  (四)关于定率征收企业监管问题
  结合税收风险监控管理要求,对按应税收入和成本(费用)支出核定应税所得率的两类企业提出具体监管要求。对按应税收入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强化收入监控管理,加强企业所得税收入与相关税种收入比对;对按成本(费用)支出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应督促企业加强发票、材料出库单等费用凭证的管理。
  (五)关于推进核定征收企业建账建制问题
  对纳税人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是管理手段不是目的。国地税部门要联合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三、关于公告施行日期的问题
  公告的施行日期为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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