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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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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文件名: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6-04-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全文有效
  2016年4月21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税管理办法>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的有关规定,为保证试点纳税人原享受的营业税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平稳过渡,现就过渡期有关税收政策操作意见公告如下:
  一、2016年4月30日(含)前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仍可按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
  试点纳税人已在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或审批手续的减免税事项,凡符合《通知》中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营改增中间平台确认的原营业税减免项目信息,或者纳税人提供的地税部门出具的享受营业税税收优惠的相关文书及其他书面证明材料,直接办理增值税税收优惠资格备案,试点纳税人无需另行办理增值税备案手续。
  二、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符合《通知》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需要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的,应当按规定提供备案申请材料(详见附件),并将有关备案申请材料报送主管国税机关。
  三、试点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及时报告主管国税机关,重新办理相关手续;纳税人不符合享受减免税条件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免税。
  四、试点实施后试点纳税人新增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减免税项目,应按相关规定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五、试点纳税人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除停止享受税收优惠外,还应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国税函[2012]269号)同时废止。
  

  关于《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税管理办法>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第43号)的有关精神,自年5月1日起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营改增试点范围,为保证试点纳税人原享受的营业税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平稳过渡,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二、起草过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税管理办法>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的有关精神,总结我省以前推进营改增试点工作的经验和我省的实际情况,积极了解兄弟省市的有关做法,及时明确了我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相关办法,使纳税人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有章可循。即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过渡优惠政策》的每个优惠项目明确备案要求,对纳税人备案时需提供的资料进行细化,并对备案有效期限作出规定。
  关于《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公告根据我省实际和国家有关规定,参考了兄弟省市的有关做法,明确了我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有关事项的管理办法。
  一、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能否继续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
  (含)前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仍可按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如何备案?
  试点纳税人已在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或审批手续的减免税事项,凡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通知》)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营改增中间平台确认的原营业税减免项目信息,或者纳税人提供的地税部门出具的享受营业税税收优惠的相关文书及其他书面证明材料,直接办理增值税税收优惠资格备案,试点纳税人无需另行办理增值税备案手续。
  三、试点纳税人未在主管地税机关办理过税收优惠备案或审批手续,又符合《通知》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如何享受优惠政策备案?
  其他试点纳税人符合《通知》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需要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的,应当按规定提供申请材料,并将有关申请材料报送主管国税机关。
  四、试点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如何办理备案手续?
  试点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及时报告主管国税机关,重新办理相关手续;纳税人不符合享受减免税条件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免税。
  五、试点实施后试点纳税人新增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减免税项目是否需要备案?
  试点实施后试点纳税人新增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减免税项目,应按相关规定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六、试点纳税人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如何处理?
  试点纳税人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除停止享受税收优惠外,还应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本公告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本公告是财税〔2016〕36号文中试点纳税人办理有关过渡期税收政策的操作办法,应与财税〔2016〕36号文施行时间同步,即本公告自年5月1日起施行,
  关于《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的制定依据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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