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国家税务局;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
温州市国家税务局、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不动产委托地税机关代征增值税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
温州市国家税务局、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不动产委托地税机关代征增值税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
全文有效
2016年4月26日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的有关规定,2016年5月1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为方便纳税人,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出租不动产税收征收机关不变、办税场所不变、办税流程不变。个人出租不动产应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和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温州市区办理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征增值税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网点如下,该涉税业务同城通办,纳税人可就近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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