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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票开具事宜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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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浙江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浙江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票开具事宜的声明
发文日期: 2016-05-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票开具事宜的声明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票开具事宜的声明
  全文有效
  2016年5月16日
  近日,我局接宁波日报民生互动栏目记者反映我市公元世家、中海国际、西岸1872、莲桥府等房地产楼盘在收到客户的预收款时,拒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情况。收到该情况后,我局第一时间着手布置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票开具办法的辅导落实,各基层税务机关迅速对所辖房地产企业进行集中座谈或个别约谈,进一步重申,对纳税人销售房产时,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政策规定要辅导到位,若有购房者前期收到收据要求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应及时予以更换。
  为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营改增过程中发票衔接与开具工作,我局已制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票开具暂行操作办法》,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营改增发票开具有关事项予以统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人销售房产预收购房款时,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房产交付时,收回预收款时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冲红,同时开具全额的增值税发票。购房者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按规定开具全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有房地产企业未按上述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购买方可拨打税收服务热线12366-1向宁波市国税局反映。
  特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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