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国税局
温州市国税局关于明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变更、注销程序的通知
温国税法[2008]292号
温州市国税局关于明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变更、注销程序的通知
温国税法[2008]292号
全文有效
2008年10月6日
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市局各分局、有关处室:
近期接部分单位反映,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以下简称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的变更和注销程序不明确,为了规范我市税务行政许可变更和注销程序,有效实施行政监管,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文件有关精神,现明确如下:
一、防伪税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如需调整最高开票限额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函[2007]918号)文件规定权限进行审批,不再报市局审批或备案。
二、企业需要调整最高开票限额时,企业提出申请,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变更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附件一),缴回原《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原件,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现行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审批流程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向企业送达《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二),并通过国税外网向社会公告《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同时在防伪税控系统管理模块中,变更该企业最高开票限额发行信息,企业应在收到《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后携开票IC卡和《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到主管税务机关企业发行窗口办理最高开票限额信息变更发行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向有关企业送达《不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三),并通过国税外网向社会公告《不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原《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原件应与其他审批资料一并归档。
三、国税机关应对企业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管理,发现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变更最高开票限额的,国税机关应当依法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主管税务机关应进行实地核查,填制《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监督核查表》(附件四),向有关企业送达《拟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告知书》(附件五)。企业对拟变更的行政许可事项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企业如果要求陈述、申辩,应于收到《拟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国税机关提出,国税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进一步核查确认。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该权利。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现行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审批流程进行审批,在防伪税控系统管理模块中,变更该企业最高开票限额发行信息,向有关企业送达《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通过国税外网向社会公告《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同时办理责令限期改正手续,责令有关企业应在《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次日起三日内,携带开票IC卡和《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到主管税务机关企业发行窗口办理最高开票限额变更发行手续。
国税机关依法变更税务行政许可,企业在收到《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后未按规定期限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最高开票限额信息变更发行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第八条规定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暂扣结存的专用发票和开票IC卡。
四、企业注销一般纳税人资格或注销税务登记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办理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收回原《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通过国税外网向社会公告注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附件六)。企业提供有关注销表格的同时,应提供《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原件,主管税务机关收回该原件后,与有关注销资料一并归档处理。
五、企业如遗失原《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原件的,企业应提供遗失书面报告,经主管税务管理员签字确认后进行归档。
六、今后法律法规或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略)
1、变更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2、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3、不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4、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监督核查表
5、拟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告知书
6、注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公告
7、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变更、注销程序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