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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地税函[2008]490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浙江铁道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具名发票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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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浙地税函[2008]490号
文件名: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地税函[2008]490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浙江铁道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具名发票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11-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浙江铁道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具名发票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函[2008]490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浙江铁道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具名发票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函[2008]490号
  全文有效
  2008年11月14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浙江税务票证管理中心:
  杭州铁路经营总公司因企业重组吸收合并浙江省环宇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改制成立浙江铁道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下设9家分公司(附件1)。为规范该公司及其分公司发票的开具和使用,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自12月1日起浙江铁道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统一启用具名发票即《浙江铁道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货运服务专用发票》(票样见附件2),使用计算机开具,分三联式(第一联为发票联,第二联为记账联,第三联为存根联)或四联式(第一联为发票联,第二联为记账联,第三联为存根联,第四联为报查联),使用范围限于铁路延伸服务、货运代理业务。
  二、《浙江铁道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货运服务专用发票》由浙江圣地票证印制中心集中印制。浙江铁道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每年11月份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次年印制计划(公司及分公司的汇总数),各分公司不再单独提交印制计划。
  三、浙江铁道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应提前10个工作日分别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购领《浙江铁道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货运服务专用发票》。
  四、各级地税机关用票计划报送按照《税友2006》规定程序执行。
  附件:
  1、浙江铁道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一览表(略)
  2、《浙江铁道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货运服务专用发票》票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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