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石灰石资源税每吨炸药开采量计税定额的通知
金地税政[2008]91号
关于调整石灰石资源税每吨炸药开采量计税定额的通知
金地税政[2008]91号
全文有效
2008年11月24日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鉴于我市一些石灰石矿的开采也已采用中深孔爆破技术,根据浙江省第三地矿工程公司2007年提供的市区岩石不同爆破方式实际炸药单位清耗量说明,现将我市石灰石每吨炸药开采量资源税计税定额调整如下:
一、采用中深孔爆破的:每吨炸药石灰石开采量计税定额调整为8000吨。
二、采用浅眼、浅孔爆破的:每吨炸药石灰石开采量计税定额仍为13000吨。
纳税人自2008年12月1日起购买的炸药按新的炸药开采量计税定额标准执行,此前购买的炸药仍执行原每吨炸药石灰石开采量13000吨的计税定额。采用中深孔爆破技术的纳税人在缴纳资源税时,需向民用爆破器材经营单位提供所在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生产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材料,并报主管税务分局备案。凡纳税人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仍适用浅眼、浅孔爆破计税定额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