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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地税发[2004]98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浙江监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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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浙地税发[2004]98号
文件名: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地税发[2004]98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浙江监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8-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浙江监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发[2004]98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浙江监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发[2004]98号
  全文有效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各保险公司省级(一级)分公司,各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5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凡在我省境内从事保险中介服务的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及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等保险中介机构,凭保险中介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
  二、《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由浙江省地方税务局集中印制,发票代码由省局统一编排,发票的印制规格、纸张、防伪要求等按照总局有关规定执行。请各市地方税务局于2004年9月30日前将2005年度的《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需用量上报浙江省税务票证管理中心。
  三、《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自文到之日起启用。有关保险中介机构原已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杭州特派员办事处、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和重申保险中介机构使用<浙江省中介服务专用发票>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浙发[2003]103号)文件要求领用的《浙江省中介服务专用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04年12月31日止。2005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一律凭保险中介机构开具的《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和业务结算表支付保险中介费用。
  四、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和中国保监会浙江监管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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