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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 温州市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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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 温州市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发文日期: 1989-05-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
温州市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温州市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五条和《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对征税范围和税额幅度、标准等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征税范围
  (一)市区为鹿城区和龙湾区行政区域;
  (二)瑞安市为城关镇和城区(北龙乡、北鹿乡除外,下同)以及各建制镇人民政府驻地行政村及连片聚居行政村(以下简称镇政府所在地);
  (三)各县为城关镇和各建制镇镇人民政府驻地行政村及连片聚居行政村(以下简称镇政府所在地)。
  二、土地等级划分
  (一)市区:
  一等:环城东路(涨桥头~人民路口)、人民路、九山路、百里路、解放路(百里坊口以南)、康乐坊,以上街道及其所围成的区域内的土地。
  二等:灰桥新浦至上陡门、灰桥路、龟湖路、飞霞南路(卖麻桥新路以北)、卖麻桥新路、马鞍池路(得胜桥以东)、顺河北上至清明桥、经鹿城路至广化桥、顺河至瓯江,以上道路及河流和道路围成的区域内除一等土地外的土地。
  三等:上蒲州浦,顺区界河至十里亭养鱼场、经过境公路、温金公路至温化码头公路至瓯江,以及西山路(■岙车站以东)和状元镇、双屿镇、新桥镇镇政府所在地范围内除二等土地外的土地。
  四等:龙湾、龙水、瑶溪镇政府所在地,状寓蒲州、新桥、双屿镇、南郊、城郊乡范围内除三等土地外的土地。
  五等:仰义乡及龙湾、龙水、瑶溪镇除四等土地外的土地。
  (二)瑞安市城关镇和城区:
  一等:解放路(东门汽车路口至西山脚下)土地。
  二等:沿江东路、解放南路、康乐街、仓前街、文化路、公园路、广场路、环城路、两面河,以上街道及其所围成的区域内除一等土地外的土地。
  三等:环城西路、环城北路、万松路、环城东路、长春路、南面飞云江,以上街道及其所围成的区域内除二等土地外的土地。
  四等:瑞湖公路、环城东路、三圣门路、南至飞云江的区域内除三等土地外的土地。
  五等:四等土地以外的市郊区土地。
  (三)建制镇等级划分(见附表)。
  (四)镇范围内的级次划分,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土地等级单位税额表(略)
  四、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一年分两次缴纳,纳税人应在每年五月份缴清上半年税金,十一月份缴清下半年税金;税额少的在每年五月份一次缴清全年税金。
  五、按照规定免缴土地使用税的单位和全个出租的房屋,应缴纳土地使用税,并由承租人代办手续,代扣代缴税款。
  六、本规定由温州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七、按照《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施行日期,本规定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一九八八年六月二十九日颁发的《温州市征收土地使用费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建制镇等级划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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