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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税局 吉国税发[2001]81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放出口退(免)税工作权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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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0000190
发文单位: 吉林省国税局
文件编号: 吉国税发[2001]81号
文件名: 吉林省国税局 吉国税发[2001]81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放出口退(免)税工作权限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1-04-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吉林省国税局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放出口退(免)税工作权限的通知
吉国税发[2001]81号


  
【注:根据《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吉国税发[2007]158号),本文自2007年7月30日起全文失效。】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局“领导加指导,管理加服务”的工作方针,进一步转变工作观念和工作职责,理顺全省国税系统进出口税收管理工作关系,省局决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长春市、吉林市、延边州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的工作职能及权限不变,将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现有的工作权限重新划分,省局保留退税审批和退库职能及长春市内的中、省直出口企业的申报受理、计算机审核和出口退税检查权,对其他出口企业的上述工作权限下放到各市级国税机关。
  
  下放工作权限一是有利于加强管理,提高管理水平;二是有利于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三是有利于对基层实施有效指导;四是有利于加快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进程;五是有利于当地政府根据相关指标的可比性,在安排经济发展目标时统筹考虑,通过出口创汇对经济的拉动效应,促进地方经济的均衡发展。
  
  为妥善做好管户交接工作,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地出口企业由当地国税机关的流转税管理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各地要配备专人负责这项工作,加强对当地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出口退(免)税的政策规定,及时向省局上报审批应退(免)税款,汇报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各地应要求出口企业分年度进行退税申报,对2000年度离境出口货物的退税申报,仍由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受理,对2001年度离境出口货物的退税申报,由各地国税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受理。
  
  三、各地国税机关要按照出口退税二期网络版的要求,建立起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又相互衔接。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的出口退(免)税管理机制,相应设立受理申报、计算机审核及退税检查等工作岗位,使各环节贯穿出口退税工作的全过程,完善出口退税的管理模式。
  
  四、出口退税工作权限下放后,各地国税机关要全面负责当地出口企业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权责明确的岗位目标责任制。省局适时地对各地的出口退(免)税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主要有: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出口退税电子化工作的进展情况;退税审核的准确性;电子信息审核通过率;出口退税日常检查情况。
  
  五、各地国税机关要加强同外经贸部门的联系,掌握本地出口企业的基本情况,对于新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在手续完备的情况下,应督促其及时办理出口退税登记,《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一式三份,各市局及出口企业各留存一份,报省局一份,各级国税机关要对出口企业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
  
  
  

附件: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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