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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 税委会[2001]7号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明确进口动物肉骨粉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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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0325
发文单位: 国务院
文件编号: 税委会[2001]7号
文件名: 国务院 税委会[2001]7号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明确进口动物肉骨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1-07-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务院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明确进口动物肉骨粉有关问题的通知
税委会[2001]7号


  
农业部,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进口动物肉骨粉问题明确如下:
  
  1.请农业部、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紧密跟踪世界各国对“疯牛病”问题的贸易管制动态,一旦有国家采取全面禁止进口动物肉骨粉的贸易措施,则研究我国采取相应对策和措施的问题。
  
  2.请农业部研究禁止使用动物肉骨粉对国内的影响,同时研究有关替代动物肉骨粉的方法。
  
  3.在进口饲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范围中取消动物肉骨粉(另行发文)。
  
  4.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和海关有关技术人员,迅速组成专家组,论证鉴定动物肉骨粉各种方法的有效性和普遍适用性。
  
  5.海关总署从2001年8月1日起,在原肉骨粉八位税号下(即:暂不分列税号)分列商品名称,即分为:含牛、羊成份的肉骨粉和其他肉骨粉两类,在明确要求进口商按分类名称如实申报肉骨粉产品类别的前提下,海关凭国家质检总局的通关单放行,并据此进行分类统计,统计数据暂不公开使用,仅提供给农业部、外经贸部、国家质检总局和财政部及有关管理部门作为内部参考。
  
  6.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年底前再研究确定是否从2002年1月1日起对肉骨粉税目、税号进行细化、分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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