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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署税发[2001]344号 海关总署关于对部分饲料继续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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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2830
发文单位: 海关总署
文件编号: 署税发[2001]344号
文件名: 海关总署 署税发[2001]344号 海关总署关于对部分饲料继续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1-09-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对部分饲料继续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署税发[2001]344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饲料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82号),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饲料(商品范围详见附件)继续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列名饲料享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执行问题

  时间分为两个阶段:
  
  (一)序号1-13的商品,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序号14-15的商品,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超出上述范围的进口饲料一律照章征税。
  
  二、进口单位应于货物进口前,向进口地海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海关应根据列名商品范围认真审核其进口品种,确认无误后,出具《进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货物进口时海关凭《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予以免税放行。

  三、本通知下达前已经报送进口,并按规定已经征收保证金放行的饲料,各关应严格按照本通知复核,凡符合规定商品范围内的品种,已征保证金准予退还。

  H883/EDI参数库已作调整,有关通知将另行下达。
  
  附件:进口饲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商品范围

  

附件:
署税发[2001]344号.doc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饲料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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