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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税局 吉国税发[2001]245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税收政策问题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解答》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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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0000019
发文单位: 吉林省国税局
文件编号: 吉国税发[2001]245号
文件名: 吉林省国税局 吉国税发[2001]245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税收政策问题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解答》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1-11-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吉林省国税局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税收政策问题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解答》的通知
吉国税发[2001]245号


  
【注:根据《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吉国税发[2007]158号),本文自2007年7月30日起全文失效。】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在执行增值税税收政策过程中,各地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并及时向省局进行了请示。为了便于全省统一执行税收政策,现将《增值税税收政策问题解答》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增值税税收政策问题解答
  
  一、小规模纳税人自产货物并兼营外购货物销售,自产货物和外购货物所占比例忽高忽低,按销售收入比例不易确定是工业企业还是商业企业,对这类企业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如何确定其征收率?
  
  答:属于新办的这类企业如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注有任意一项“生产、加工、修理、修配”字样的,应按工业企业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属于新办的企业应按上年的销售收入比例确定其应按工业企业还是商业企业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一经确定后,一年之内不得变更。
  
  二、营利性卫生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卫生医疗机构目前卫生主管部门已基本划分完毕,但对个体医疗单位不划分是否是营利或非利医疗单位,对其销售的货物是否征收增值税?
  
  答:应按营利性卫生医疗机构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
  
  三、医院药房对外向非本院患者(无本院医生开具的药方)售药,对医院药房销售的这部分药品是否征收增值税?
  
  答:医院药房对外向非本院患者售药取得的销售收入应征收增值税。
  
  四、酒厂外购人参、鹿茸等货物送给购买者,对赠送的这部分货物是否征收增值税?
  
  答:对赠送的这部分货物应按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
  
  五、酒厂为了促销,采取购买一百箱酒赠送一箱的办法,对赠送的这部分酒应如何征收增值税?
  
  答:对赠送的酒应按该酒的同类产品价格征收增值税。
  
  六、烟草公司库存卷烟被水浸泡,烟草公司对浸泡的卷烟作财产损失处理,进项税额全部转出。浸泡的卷烟经凉晒后有一部分可以销售,对销售的卷烟其进项税额可否再转回抵扣?
  
  答:可按销售货物成本占转出货物成本的比例计算确定转回进项税额,并给予承认抵扣。
  
  七、一般纳税人因故被取消资格后,对其未销售货物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补征增值税?
  
  答:不补征已抵扣的进项税额。
  
  八、木片按什么税率征收增值税?
  
  答:可按“农业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九、对“骨粉”、“高温豆粕”、“低温豆粕”、“豆粕”适用什么税率征税?
  
  答:因不属于免税饲料,应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
  
  十、对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所属企业的线损率和农电企业的线损率是按月计算还是按年计算?
  
  答:应按年计算。
  
  
  

附件: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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