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319
  • Tax100会员 27969
查看: 422|回复: 0

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税务局:最新发布个人所得税改革常见问题99问

4万

主题

4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0390
2020-7-6 12:30: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深圳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税务局:最新发布个人所得税改革常见问题99问
发文日期: 2019-07-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税务局:最新发布个人所得税改革常见问题99问

深圳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改革常见问题汇总(一)
  更新日期:2019-07-29
  来源:深圳市税务局
  1.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重要意义?
  进行个税改革的目的在于切实减轻广大纳税人的负担,还利于民,其重要意义集中体现为以下三点。
  一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个人所得税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提出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党的十九大要求深化税收制度改革,2018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对个人所得税改革工作作出了部署。推进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是全面落实上述要求的具体举措。
  二是完善现行税制的客观要求。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一些问题,如分类征税方式下不同所得项目之间的税负不尽平衡,基本减除费用多年来没有调整,费用扣除方式较为单一,工资薪金所得的中低档税率级距较窄等,需要通过修改个人所得税法予以解决。
  三是改善民生、调节收入分配的迫切需要。近年来,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增速较快,中等收入群体持续扩大,但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依然较大,有必要完善税制,适当降低中低收入者税负,更好地发挥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2.个人所得税改革后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是多少,执行时间是何时?
  新个人所得税法的施行时间为2019年1月1日。为向百姓提前释放改革红利,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规定,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适用新税率表;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
  3.9月份的工资10月份发放(10月1日后发放的工资),是否可以享受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和新税率?
  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规定,纳税人10月1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和新的税率表。纳税人9月份工资在10月份实际取得,可以享受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和新税率表。
  但是需要提醒的是,工资薪金所得是按月计税,如果10月份再发放第二次工资,需要与第一次工资所得合并计税,不能再扣减一次5000元了。
  4.2018年10月申报9月份工资的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可以减除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吗?
  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规定,单位10月1日后实际发放的工资适用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和新的税率表。
  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对于9月正常发放的工资,相应税款在10月申报期内申报缴纳,不适用5000元/月基本减除费用标准。
  5.单位在9月底依法发放了10月份的工资,是否可以享受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和新税率?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因此,有部分单位可能会因国庆节长假而将10月份工资提前至9月底发放。各单位在9月底依法发放的上述本应于10月份发放的工资,可以适用新的基本减除费用和税率表,税务机关会实事求是地让纳税人享受到改革红利。为此,税务部门统一推广使用的扣缴客户端软件已提供了相应税款计算功能,依法提前发放工资的单位可以通过选择10月“税款所属期”适用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和新税率表,但相应税款仍需在法定申报期内申报缴纳。
  需要提醒扣缴单位和纳税人的是,9月份正常发放的当月工资仍需按35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现行税率表计算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于扣缴申报与事实不符的,税务机关后续会进行核查纠正。
  6.实行10月1日过渡期政策后,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可以减多少税?
  10月1日后取得工资薪金的纳税人,可以扣除5000元/月的基本减除费用并适用新税率表,大部分纳税人都有不同程度的减税,特别是中低收入者减税幅度更为明显。不同收入群体的减税情况具体如下:
  不同收入人群减税情况




  
单位:元

扣除“三险一金”后的月收入额

现行税制月应纳税额
(起征点3500元)

税改后月应纳税额(起征点5000元,不考虑专项附加扣除)

月减税金额

减税比例

5000

45

0

45

100.0%

6000

145

30

115

79.3%

7000

245

60

185

75.5%

8000

345

90

255

73.9%

9000

545

190

355

65.1%

10000

745

290

455

61.1%

15000

1870

790

1080

57.8%

20000

3120

1590

1530

49.0%

30000

5620

3590

2030

36.1%

40000

8195

6090

2105

25.7%

50000

11195

9090

2105

18.8%

100000

29920

27590

2330

7.8%



  

  7.过渡期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如何计税,可以减多少税?
  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201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000元/月的投资者减除费用和新的税率表。财政部、税务总局已经明确了过渡期期间应纳税款的计算规则,确保个体经营者能够及时享受减税红利。2018年汇算清缴时,需分段计算,前9个月适用3500元/月的基本减除费用,并适用原税法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后3个月适用5000元/月的新标准,并适用新税法经营所得税率表。
  举例说明:某个体户按照税法及相关规定计算出2018年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00元,税改前全年应纳税额为55250元(200000×35%-14750),税改后全年应纳税额为48812.5元。税改后计算方法为:应纳前三季度税额=(200000×35%-14750)×9/12=41437.5元;应纳第四季度税额=(200000×20%-10500)×3/12=7375元;全年应纳税额=41437.5+7375=48812.5元。因此,200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税改后比税改前纳税人减税6437.5元,降幅12%。
  8.新的扣缴客户端能够方便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
  为适应新个人所得税制,方便广大扣缴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18年8月1日,原“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正式升级为“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扣缴义务人可以到各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免费下载使用该客户端。9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支持2018年四季度过渡期政策的扣缴客户端版本,新的扣缴客户端设置了在线自动升级功能,升级后的扣缴客户端新增纳税人身份验证功能,供扣缴义务人核对和修改纳税人身份信息,以便更加准确的报送相关信息、正确扣缴个人所得税。
  各地税务部门将持续做好新客户端上线后的运维工作,及时解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客户端使用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保障系统稳定运行和数据安全。税务部门还对外公布了扣缴客户端运维热线,扣缴义务人在客户端使用过程中如有任何问题,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者当地运维热线,及时获得帮助和解答。
  9.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实施步骤如何开展?
  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程序较为复杂,因为纳税人遵从新税制需要一定辅导期,征纳双方需要转变征纳方式的适应期,社会需要配套保障的准备期。为让百姓尽早分享改革红利。在全国人大的关心指导下,此次个税改革按照“一次立法、两步实施”的步骤实行。具体如下:
  在“一次立法”阶段,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初步建立综合分类税制,并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新税法。同时,授权国务院在新税法实施前,比照新税法相关要素,实施过渡期政策。
  在“两步实施”阶段,第一步是2018年10月1日至年底实施过渡期政策,包括:各所得项目仍然维持现行分类征收办法,按月或按次计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费用减除标准提高至5000元/月,并适用新税率表;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稿酬计税方式暂不调整,次年不汇算清缴;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000元/月的投资者减除费用和新的税率表。第二步是201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包括:对四项综合所得实行按年综合计税,次年申报期实行自行申报、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等等。
  10.为什么要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
  在分类税制下,纳税人的各项所得需按其所得性质进行分类,按月或按次缴纳税款,没有就其全年所得综合征税,难以充分体现税收公平原则。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可以更好地兼顾纳税人的收入水平和负担能力。从国际上看,个人所得税按征税模式可分为综合税制、分类税制、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等类型。目前世界上只有极少数国家采用综合税制或分类税制,大多数国家都采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
  11.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主要内容(变化)是什么?
  此次个税改革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便民、惠民、利民,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将个人经常发生的主要所得项目纳入综合征税范围。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4项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实行按月或按次分项预缴、按年汇总计算、多退少补的征管模式。
  二是完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模式。一方面合理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将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000元,另一方面设立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三是优化调整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以现行工薪所得3%-45%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为基础,扩大3%、10%、20%三档较低税率的级距,25%税率级距相应缩小,30%、35%、45%三档较高税率级距保持不变。
  四是推进个人所得税配套改革。推进部门共治共管和联合惩戒,完善自然人税收管理法律支撑。
  12.税法中的“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有哪些区别?
  个人所得税税基的扣除主要包括四类: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基本减除费用,是最为基础的一项生计扣除,对全员适用,考虑了个人基本生活支出情况,设置定额的扣除标准。
  专项扣除,是对现行规定允许扣除的“三险一金”进行归纳后,新增加的一个概念。
  专项附加扣除,是在基本减除费用的基础之上,以国家税收和个人共同分担的方式,适度缓解个人在教育、医疗、住房、赡养老人等方面的支出压力。在施行综合和分类税制初期,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赁、大病医疗、赡养老人等六项。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是指除上述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之外,由国务院决定以扣除方式减少纳税的其他优惠政策规定。
  13.此次税改综合所得的税率表是如何调整的?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改革的总体要求,设计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阶段、居民收入能力和减税规模相匹配的综合所得税率表。
  此次税改,综合所得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进一步拉长3%、10%、20%三档较低税率对应的级距,同步缩减25%税率的级距,30%、35%、45%三档较高税率的级距维持不变。主要考虑是通过适当扩大低档税率级距,进一步降低中低收入者的税负。我国个税纳税人群呈金字塔型分布,适用中低档税率人数最多,在纳税人收入分布密集区间实行更精细调节,适度扩大中低档税率(20%以下)级距,进一步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
  14.此次税改经营所得税率结构是怎么调整的?
  为平衡经营所得与综合所得的税负水平,此次改革对原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进行了改革完善,在维持5%至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不变的情况下,大幅度调整各档次税率级距,如最低税率5%对应的级距由原1.5万元提高到3万元;最高税率35%对应的级距上限由原1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切实减轻了纳税人税收负担。
  15.此次税改为什么要增加6项专项附加扣除?
  为进一步增强税制的公平性、合理性,这次个人所得税改革在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的基础上增加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体现了个人生活和支出的差异性和个性化需求,实现精准减税。
  第一,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回应社会诉求的重要举措。党的十九大提出“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上不断取得新进展”,社会对税前扣除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等支出有一定呼声。此次税制改革在考虑纳税人实际负担、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子女教育、大病医疗支出6项附加扣除,进一步完善了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体系。
  第二,适当考虑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等个性化支出,能进一步增强税制的公平性、合理性,实现精准减税。
  第三,这是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重要体现。英、美、法、加、澳、日等国家,在基本费用扣除基础上,均有教育、医疗等相关专项附加扣除。
  16.税务机关如何确保10月1日过渡期政策平稳实施?
  10月1日即将实行两项过渡政策,提高工薪所得的起征点和适用新的税率表,个体工商户等经营所得适用新的税率表。为让广大纳税人提前享受到改革红利,税务部门机关将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一是抓紧制定相关配套征管操作办法。二是抓紧做好信息系统升级准备工作。按照每月5000元费用扣除标准和新税率表同步调整个人所得税扣缴软件。三是抓紧对税务人员的培训辅导,尤其是重点培训我们办税服务厅和12366等一线窗口人员,及时准确为纳税人答疑解惑。四是优化资源配置,确保服务到位,征管到位。
  17.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中人员状态为验证中应当怎么处理?
  人员状态为验证中可以暂时不作处理,不影响申报。
  18.10月1日减除费用标准调整后,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是否会自动调整?
  系统会根据税法规定进行调整设置,扣缴义务人应根据工资的所属月份选择对应的税款所属期申报。
  19.新个税法中关于“速算扣除数”是如何规定的?
  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附件:1.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执行。
  20.人员信息验证状态为“验证不通过”、“验证中”的,可以正常申报吗?
  可以的。为了更好的帮助广大扣缴义务人准确办税,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在【人员信息采集】功能中提供了身份验证功能,该功能目前正在试运行,即使存在身份验证信息不通过情形,也不会影响正常申报,系统验证结果当前仅供参考,请自行核对员工身份信息,确保申报信息真实准确。
  21.客户端登陆密码是什么?登陆密码忘记怎么办?
  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进行注册初始化过程中,纳税人可自行选择是否启用登陆密码,如果未启用,则登陆无需密码,启用后若忘记了登陆密码,在软件登陆界面点击右下方【忘记密码】,填写软件内申报过的人员信息进行校验,可直接找回密码。
  22.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在人员信息采集中增加人员信息、修改人员名字或者改非正常不能保存,如何处理?
  根据VV3.0.024版本最新升级要求,如果正常增加人员信息、修改人员名字或者改非正常,需要填写人员信息采集中的任职受雇日期或离职日期。请核对该项目是否正确填写。
  23.2018年第四季度工资、薪金所得适用减除费用是多少?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规定:“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
  24.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将我国个人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判定标准由满一年调整为满183天。请问下一步在实施该法时,对境外人士包括港澳台人士是否还有优惠安排?
  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第五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25.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俗称“起征点”)是否上调?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26.工资薪金50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规定,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计算应纳税额。
  27.从今年10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先执行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是指10月1日后实际发放的工资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规定,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计算应纳税额。
  28.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中,个人所得税的综合所得指什么?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29.从今年10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先执行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9月实际发放10月份的工资,适用该规定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规定,单位10月1日后实际发放的工资均可适用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和新的税率表。各单位在9月底依法发放的本应于10月份发放的工资,可以适用新的基本减除费用和税率表,税务机关会实事求是地让纳税人享受到改革红利。另外,扣缴客户端已提供了相应税款计算功能,依法提前发放工资的单位可以通过选择10月“税款所属期”适用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和新税率表,但相应税款仍需在法定申报期内申报缴纳。同时,需要提醒扣缴单位和纳税人,对于扣缴申报与事实不符的,税务机关后续会进行核查纠正。
  30.2018年10月1日后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是否有进行调整?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规定,单位10月1日后实际发放的工资均可适用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和新的税率表。新的税率表扩大了3%、10%、20%三档税率级距,缩小了25%档次税率级距。
  31.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的扣除费用什么时候可以开始执行5000元/月的扣除标准?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规定,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
  32.2018年10月-12月,采用查账方式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是什么?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税方法问题
  (一)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前三季度减除费用按照3500元/月执行。
  (二)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用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计算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和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其中应纳前三季度税额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和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应纳第四季度税额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以下称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和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具体计算方法:
  1.月(季)度预缴税款的计算。
  本期应缴税额=累计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
  累计应纳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前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后税额
  应纳10月1日以前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前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
  应纳10月1日以后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后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
  2.年度汇算清缴税款的计算。
  汇缴应补退税额=全年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
  全年应纳税额=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应纳第四季度税额
  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33.如何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中进行零申报?
  第一种方法:选择“扣缴所得税报告表”进入“正常工资薪金”时,会弹出一个向导。用户可以按照向导完成本月工资数据的编制。向导中选择最后一项“生成零工资记录,用户手工修改”,软件会为所有员工生成0工资记录。该功能适用于大部分员工进行0申报的单位。选择生成零工资后,点击“立即生成数据”按钮。
  第二种方法:人员信息采集,添加人员信息成功后填写报表,选择“扣缴所得税报告表”进入“正常工资薪金”,直接点击“添加”按钮录入明细,收入选择0填写即可。
  34.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哪些个人需要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
  (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35.新个人所得税法的执行时间是何时?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规定,本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本决定第十六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先行依照本决定第十七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经营所得适用)计算缴纳税款。
  36.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是否在10月1日后就可以依照规定申报扣除?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的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本决定第十六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
  因此,纳税人在过渡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不扣除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
  37.纳税人在2018年10月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第一条规定,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计算应纳税额。
  38.2018年10月1日起,外籍人员还可以享受1300元/月的附加减除费用吗?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六条规定,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本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本决定第十六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
  39.新个人所得税法专项附加扣除的规定中,住房贷款利息与住房租金是否可以同时扣除?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规定,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按上述规定,住房贷款利息与住房租金不是并列关系,两者不可同时扣除。
  40.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时如何区分工资所属期、工资发放期、税款所属期和税款申报期?
  个人所得税申报时所涉及到的是工资发放期、税款所属期和税款申报期,与工资所属期无关。
  工资发放期是指工资实际发放的日期,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工资实际发放的日期所属的月份即为税款所属期,税款所属期下月的征期为该所属期税款对应的申报期。
  纳税人应当按照工资发放期进行税款的计算,在税法规定的税款申报期内进行税款的申报。
  41.我单位10月份实际发放9月份的工资,申报个税时税款所属期错误选择了9月,因此只扣除了3500的减除费用,是否可以去分局办理退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5000元费用减除标准执行税收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1号)规定,对于纳税人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如果扣缴义务人办理申报时将“税款所属月份”误选为“2018年9月”,导致未享受5000元/月的减除费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
  42.有些单位之前在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办理过“当月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当月申报并缴纳”的业务,今后还可以办理吗?
  从2018年12月申报期起,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将不再受理“当月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当月申报并缴纳”的业务。注销、变更等特殊情况除外。
  43.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通知2019年开始,人员信息验证不通过的无法进行申报。但报送的人员实际信息属实,纳税人应如何处理?
  2019年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纳税人身份信息验证不通过的,暂不实行阻断,不影响申报。同时,税务机关将加大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数据质量的监控,对纳税人身份信息属实,但验证通不过的,将建立工作机制为纳税人解决该问题。比如,2019年1月1日后,对于此类情况,纳税人可到办税服务厅办理验证。
  44.2018年第四季度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缴纳?
  在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有关规定和计税方法缴纳税款,但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享受一次。具体计算方法如下:将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后的商数,按照财税〔2018〕98号文件中所附的新月度税率表查找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对于在取得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个人工资收入低于5000元的,可以先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减去“当月工资收入低于5000元的差额”,就其余额按上述办法查找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税款。
  45.劳务报酬所得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2018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的劳务报酬扔按照修改前的税法规定执行。2019年1月1日起,根据新个税法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46.2019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工资薪金每月如何计算预扣预缴税额?计算公式是什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六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详见61号公告附件),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47.个人出租住房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四条规定, 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
  第五条规定,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第六条规定,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规定:“三、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48.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2019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49.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延期缴纳税款?
  纳税人确有延期缴税需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办理。
  50.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工作超过183天,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工作超过183天,属于居民个人,按照税法规定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51.预缴工资薪金的个税,发现预缴申报有错,多缴纳了,是可以当期办理退税还是等办理了汇算清缴再多退少补?
  区分具体情形办理:如果是由于申报错误、与实际不符而导致多缴的,可以选择当期办理更正申报申请退税;如果是未及时报送或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导致多缴税款的,由于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采取累计预扣法申报纳税,纳税人可通过扣缴义务人在补充专项附加扣除申报信息的下月办理预扣预缴申报时,申报享受,准确缴纳预缴税款。
  52.如果个人所得税年度预扣预缴税款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一条第(三)、(四)项,符合“(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四)纳税人申请退税”的情形,纳税人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税款多退少补。
  53.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不需要去税务局申报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一条: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
  54.扣缴义务人申报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时,是否可以部分纳税人选择并入综合所得、部分纳税人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税计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一条规定,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
  (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对于不同的纳税人来说,可以部分选择并入综合所得,部分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55.此次实施条例有哪些重要修改?
  答:(1)完善无住所个人纳税义务,优化吸引境外人才规定。无住所居民个人的时间判定标准由1年调整为183天后,为吸引人才,实施条例进一步给予优惠:
  一是延长享受优惠年限。将无住所个人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的申报纳税的境内居住时间,由“居住满五年”延长为“居住满六年”;
  二是新增单次离境30天规则。在计算上述“居住满六年”时,对于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重新起算上述“居住满六年”的连续年限;
  三是简化享受优惠程序。将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居住满六年”期间对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免税优惠,由审批改为备案方式,降低纳税人遵从成本
  (2)完善应税所得相关规定。一是完善经营所得范围,将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等概念写入实施条例,便于纳税人遵从。二是修改完善财产转让所得等项目,将个人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明确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税,进一步降低税负;三是适应分类税制改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模式所带来的计税规则的变化,完善境外所得计税方法和税收抵免制度。
  (3)适应综合税制要求,完善税收征管相关规定。增加了一系列征管配套措施,包括: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情形、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法律责任、专项附加扣除的联合惩戒等,全面支撑新税制的落地。
  56.如何判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答: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由于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等原因,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在这一判定规则中,“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是判定有住所的原因条件,“习惯性居住”是判定有住所的结果条件。实践中,一般是根据纳税人“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等具体情况,综合判定是否属于“习惯性居住”这一状态。
  “习惯性居住”,相当于定居的概念,指的是个人在较长时间内,相对稳定地在一地居住。对于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原因虽然在境内居住,但这些原因消除后仍然准备回境外居住的,不属于在境内习惯性居住。从这一点可以看出,“有住所”并不等于“有房产”。
  57.外籍个人来华判定居民身份的时间由一年改为183天后,为吸引外籍人才,实施条例对此进行了哪些优惠规定?
  答: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将无住所个人来华判定为税收居民的时间,由原来一年调整为183天,这一调整主要是与国际惯例接轨。为进一步表明中国政府吸引外资、吸引外籍人才的立场不变,实施条例延续了原来对无住所个人来中国境内短于五年对其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不征税的规定,同时参考国际惯例对外籍人员在一定年限内(又称“临时税收居民”)给予税收优惠的作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对此进行了优化完善:
  一是将无住所个人全球所得申报纳税的境内居住时间由“居住满五年”延长为“居住满六年”,向全世界释放中国税收改革持续吸引各方面人才的积极信号;
  二是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境外且由境外支付的所得,免予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是在上述“居住满六年”的任一年度中,在一年内累计不满183天,或者其间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居住满六年”的连续年限将重新起算。
  58.对经营所得怎么计税?
  答:经营所得的计税方法为“先分后税”,具体如下:
  一是经营所得的纳税人是个体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本身是上述投资者借以开展经营活动的载体,个体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本身不直接是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二是个体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作为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投资者的经营载体,其本身是一个经营机构。计税时,先以该经营机构的收入总额减去成本、费用、损失等之后,其余额为个体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层面的应税所得,这是一项税前所得。
  三是个体户业主、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投资者从其所投资的个体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取得税前所得后,如果本人没有综合所得,可以比照综合所得相关规定,减去每年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依法确定的扣除,之后,由个人按照经营所得项目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税额。
  59.“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包括哪些内容?
  答: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目前主要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试点阶段,未全面实施),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60.公益性捐赠扣除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答: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用于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二是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进行捐赠;三是扣除比例符合现行规定要求。
  个人向受赠对象的直接捐赠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61.纳税人向哪些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可以全额扣除?
  答:税法第六条规定:个人将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税务总局先后发文,对纳税人向中国红十字会、中华慈善总会、宋庆龄基金会等几十家公益性社会组织的捐赠,可以全额扣除。个人所得税改革后,上述政策继续有效。
  62.公益性捐赠的扣除基数怎么掌握?
  答:修改后的实施条例规定,纳税人可以扣除的公益性捐赠的计算基数,是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计算税款时,应以扣除捐赠额之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63.实施综合与分类税制后,境外所得已纳税额的税收抵免有无变化,如何操作?
  答:此次税制改革,在境外所得已纳税款的税收抵免规则总体不变,继续实行“分国不分项”办法。由于此次改革由原分类税制改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境内、外所得的应纳税额、抵免限额的计算方法相应有所变化:
  (一)鉴于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均为累进税率,计算境内外所得的应纳税额时,需将个人来源于境内和境外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分别合并后计算应纳税额。其他所得为比例税率,计算个人境内和境外应纳税额时,不需合并计算,依照税法规定单独计算应纳税额即可。
  根据新税法精神,个人同时有境内、外综合所得,合并后减去一个6万元和与本人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与改革前境内、外所得分别计税,分别减除相关费用的计算方法相比,新规定更加公平合理。
  (二)抵免限额的计算。来源于中国境外一个国家(地区)的综合所得抵免限额、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以及其他所得抵免限额之和,为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税收抵免限额的计算公式,另行规定。
  (三)抵免过程。居民个人在境外一个国家(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上述规定计算出的该国家(地区)抵免限额的,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该国家(地区)抵免限额的,当年不需在中国补税,但当年没有抵免完毕的部分,在以后五个年度内延续抵免。
  64.为什么对纳税调整税款征收利息,不加收滞纳金?
  答:避税不同于偷税,避税的有关交易或安排不直接违反税法具体条款,但不符合税收立法意图;偷税则是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造成少缴税款。
  基于二者性质不同,对避税的纳税调整加收利息,不加收滞纳金,体现宽严相济的原则。实施条例规定,对纳税调整的税款,加收利息。
  65.为什么要求自然人实名办税,如何操作?
  答: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全面提升纳税服务质量,新税制实施后,专项附加扣除、退税等业务需要方便、快捷、高效地在网上、掌上办理,这就要求纳税人身份和申报信息真实有效,实名办税是基础保障条件。新税法建立了纳税人识别号制度,以有效识别纳税人真实身份,确保纳税人合法权益。因此,纳税人在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均需提供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在网上注册时,也需实名注册。
  66.为什么要建立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制度?
  答: 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全面提升纳税服务质量,新个人所得税法明确了纳税人识别号制度。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是自然人纳税人办理各类涉税事项的唯一代码标识,是建立“一人式”纳税档案,归集个人相关收入、扣除、纳税等各项涉税信息的基础,也是税务机关开展服务和管理工作的基础。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提供其纳税人识别号。
  67.我听公司财务说,2019年工资要按累计预扣法算税,能否介绍一下,这会对我各月的税款产生什么影响?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从今年1月1日起,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累计预扣法,简单来说就是将您在本单位年初以来的全部工薪收入,减去年初以来的全部可以扣除项目金额,如减除费用(也就是大家说的“起征点”)、“三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等,减出来的余额对照相应预扣率表(与综合所得年度税率表相同)计算年初以来应预缴的全部税款,再减去之前月份已经预缴的税款,就能计算出本月应该预缴的税款。
  在实际计算税款时,单位办税人员将本月的收入、专项扣除等金额录入税务机关提供的免费软件后,可以直接计算出本月应该预缴的税款。之所以采用这种预扣税款方法,主要是考虑到,如果按照税改前的方法预缴税款,在纳税人各月工薪收入不均衡的情况下,纳税人年终都需要办理补税或者退税。而采用累计预扣法,将有效缓解这一问题,对大部分只有一处工薪所得的纳税人,纳税年度终了时预扣预缴的税款基本上等于年度应纳税款,次年无须再办理汇算清缴申报;同时,即使纳税人需要补税或者退税,金额也相对较小,不会占用纳税人过多资金。
  68.哪些情形需要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答:新税制实施后,居民个人需结合税制变化,对综合所得实行按年计税。为促进纳税人尽快适应新税制要求,遵从税法规定,税务机关改变日常工薪所得扣缴方法,实行累计预扣法,尽可能使人数占比较大的单一工薪纳税人日常预缴税款与年度应纳税款一致,免予办理年度汇算清缴。同时,对有多处收入、年度中间享受扣除不充分等很难在预扣环节精准扣缴税款的,税法规定需办理汇算清缴,具体包括:
  一是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去“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六万元的。主要原因:对个人取得两处以上综合所得且合计超过6万元的,日常没有合并预扣预缴机制,难以做到预扣税款与汇算清缴税款一致,需要汇算清缴。
  二是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的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四项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去“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六万元的。主要原因:上述三项综合所得的收入来源分散,收入不稳定,可能存在多个扣缴义务人,难以做到预扣税款与汇算清缴税款一致,需要汇算清缴。
  三是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的税额低于依法计算出的应纳税额。
  四是纳税人申请退税的。申请退税是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如纳税人年度预缴税款高于应纳税款的,可以申请退税。
  69.纳税人无法自行办理汇算清缴的,可以委托哪些人代为办理汇算清缴?
  答:对于依法应当进行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如果不具备自行办理汇算清缴能力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无法自行办理汇算清缴的,可以委托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代为办理汇算清缴。比如,取得工资薪金的纳税人,可以与所在单位协商后,由单位代为办理汇算清缴;纳税人还可以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代为办理汇算清缴;当然,纳税人也可以委托其信任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办汇算清缴。
  70.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现有关纳税申报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如何处理?
  答:对于有关纳税申报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按照“谁提供、谁负责,谁修改、谁负责”进行处理。
  一是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进行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的信息。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扣缴义务人掌握的情况不符的,扣缴义务人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无权修改,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及时处理。
  二是纳税人发现扣缴义务人扣缴申报的本人信息、所得、税款等与实际不符的,有权提请扣缴义务人修改。扣缴义务人拒绝修改的,纳税人可以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明确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责任,有利于维护纳税人合法税收权益,保证税收信息的真实完整。
  71.居民个人的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当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2019年1月1日起,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所得属于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的收入额在上述减征20%费用的基础上,再减按70%计算。
  在预扣预缴环节,扣缴义务人在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20%计算。劳务报酬所得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文件附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预扣率。
  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将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72.如果个人所得税年度预扣预缴税款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如何处理?
  答:对年度预扣预缴税款与依法计算的个人年度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不一致的,按照“补税依法,退税自愿”的原则,由纳税人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税款多退少补。
  73.2019年以后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为确保新税法顺利平稳实施,稳定社会预期,让纳税人享受税改红利,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以下简称《通知》),对纳税人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奖金全额除以12个月的数额,按照综合所得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以避免部分纳税人因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后提高适用税率。
  对部分中低收入者而言,如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当年工资薪金所得,扣除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等后,可能根本无需缴税或者缴纳很少税款。在此情况下,如果将全年一次性奖金采取单独计税方式,反而会产生应纳税款或者增加税负。同时,如单独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可能在税率换档时出现税负突然增加的“临界点”现象。因此,《通知》专门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可以自行选择计税方式,请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计税。也请扣缴单位在发放奖金时注意把握,以便于纳税人享受减税红利。
  74.过渡期内,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怎么计税?
  答: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计税。
  计算税款时,第一步,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的商数,对照综合所得的月度税率表,查找适用税率(月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第二步,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收入全额,乘以查找的适用税率,减去对应的一个速算扣除数,即为应纳税额。
  个人也可以选择不享受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将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征税。
  75.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当月正常工资收入低于5000元,怎么计税?
  答:2019年1月1日起,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税款时,不再考虑当月正常工资收入是否低于5000元。主要原因是:高收入者往往选择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低收入者往往放弃享受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将全年一次性奖金直接并入综合所得征税,理论上,不再存在减除当月工资低于5000元差额的问题。
  当月工资收入低于5000元的,其低于5000元的差额,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应纳税额时,不再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减除。
  76.为什么允许个人放弃享受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
  答: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的优势是单独计税,不与当年综合所得合并算税,从而“分拆”收入降低适用税率。但对于低收入者而言,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反而有可能增加其税负。例如,某人每月工资收入3000元,年终有2万元的年终奖金,全年收入低于6万元。如其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需要缴纳600元个人所得税,放弃享受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即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征税),则全年无需纳税。
  综上,对于低收入者而言,放弃此项政策反而更加有利。
  77.个人取得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怎么计税?
  答: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主要是公司高管和核心技术人员,通过股权激励方式,将个人利益与公司发展业绩“绑在一起”,让个人分享公司发展成果,增强对高管和核心技术人员的“向心力”。个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是个人任职受雇的一种报酬方式,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2005年以来,财政部、税务总局先后印发多份政策文件,明确了个人取得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总体思路是将股权激励所得在不超过12个月(最多为12个月)的期限内分摊计税。
  2019年实施新税制后,为保证税收政策延续性,对股权激励所得的计税方法给予三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的税收政策暂维持不变。
  由于改革后综合所得的税率表为年度税率表,股权激励所得直接适用年度税率表,客观上相当于原来按12个月分摊计税的政策效果。因此,在过渡期内,个人取得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公式中的上述股权激励收入,为减除行权成本后的收入余额。
  78.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或者两项以上股权激励所得,如何算税?
  答: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形式较多,包括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和股票奖励等多种形式。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项)以上股权激励,其取得第一次或者第一项股权激励所得时,按照以下公式计税: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其取得两次(项)以上股权激励所得时,将纳税年度内各次(项)股权激励所得合并,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应纳税额,减去本年度此前股权激励所得已纳税额的差额,为本次(项)股权激励所得的应纳税额。
  79.个人取得非上市企业股权激励所得,怎么计税?
  答:个人取得符合规定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经向税务机关备案,可以实行递延纳税,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规定,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
  (2)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3)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其中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
  (4)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5)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
  (6)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
  (7)实施股权奖励的公司及其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
  凡不符合上述递延纳税条件的,个人应在取得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时,参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政策执行。
  80.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佣金收入怎么计税
  答: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两部分构成。考虑到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在开展业务时,承担一定的展业成本,对其佣金收入全额计税,不尽合理。税制改革前,为支持保险、证券行业健康发展,适当减轻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的税负,经商原保监会、证监会同意,将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40%视为展业成本不予征税。税制改革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的佣金收入应当依法纳入综合所得,新增加每年6万元的减除费用、“三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等扣除项目,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发生一定变化,为此,调整了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的计税方法,保持税收政策连续稳定。
  计税时,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再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其中,展业成本按照不含增值税的佣金收入减除20%费用后余额的25%计算。
  日常预扣预缴时,综合考虑新旧税制衔接,为最大程度减轻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税收负担,依照税法规定,对其取得的佣金收入,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缴税款。具体计算时,以该纳税人截至当期在单位从业月份的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减除费用、累计其他扣除后的余额,比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率表计算当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在预扣预缴环节暂不扣除,待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申报时办理。主要考虑是,一方面,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应当在汇算清缴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另一方面,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多为自己缴付“三险一金”,支付佣金单位较难掌握这些情况并为其办理扣除;同时,部分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还有任职受雇单位,由支付佣金单位办理可能出现重复扣除。
  81.个人和单位缴存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税收政策有没有变化?
  答:税制改革后,单位和个人缴存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税收政策没有变化,仍然按照《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的规定执行。
  具体规定如下:
  (1)企业和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超过上述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
  82.个人领取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待遇,如何计税?
  答: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按规定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实施新税制后,个人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待遇依法应当并入综合所得按年计税。为避免离退休人员办理汇算清缴带来的税收遵从负担,原则上平移原有计税方法,即对个人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待遇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单独计算纳税,不计入综合所得,无需办理汇算清缴。实践中,对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2)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3)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4)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或者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83.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如何计税?
  答:为维护社会稳定,妥善安置有关人员,对于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平移原计税方法,即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超过3倍以上数额的一次性补偿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84.外籍个人的住房补贴、子女教育费、语言训练费等津补贴,是否继续给予免税优惠?
  答:税制改革前,用人单位为外籍个人实报实销或以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搬迁费、出差补贴、探亲费,以及外籍个人发生的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后,新增的子女教育、住房租金、住房贷款利息等专项附加扣除在内容上与上述相关补贴性质类似。为公平税负、规范税制、统一内外人员待遇,对上述外籍个人的8项补贴设置3年过渡期。即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选择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上述两类政策不得同时享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经选择,不得变更。
  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3项津补贴免税政策。
  85.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是否仍能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7号):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现将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涉及的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附: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涉及的文件目录
  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
  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86.扣缴单位2019年1月扣缴的个人所得税,2月份如何办理扣缴申报?
  扣缴单位申报2019年1月支付所得所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具体的办理途径有两种:一是通过扣缴客户端网上办理纳税申报,这种方式申报较为方便快捷;二是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
  87.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取得的经营所得按月征收个人所得税的,2月份该如何申报缴纳2019年1月份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根据征收方式的不同,办理途径有所不同:
  (1)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仍按各地税务局此前规定的方式和渠道办理申报纳税。
  (2)实行查账征收、非定期定额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具体的办理途径有三种:
  一是通过各地电子税务局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WEB端)办理纳税申报,可采用银联卡在线支付或个人三方协议等方式缴纳税款。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可先注册个人所得税APP,再通过扫描二维码或者用户名登录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WEB端)办理申报缴税。
  二是通过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可采用个人三方协议或POS机刷卡等方式缴纳税款。
  三是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可由被投资单位通过扣缴客户端代为办理申报,并通过个人三方协议或银行端查询等方式缴税。
  88.除经营所得外,纳税人有其他应当办理自行申报情形的,该如何办理纳税申报?
  除取得经营所得外,纳税人有其他应当办理自行申报的情形,且需要申报缴纳2019年1月份取得应税所得的税款,可到当地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
  89.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如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文件规定,对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扣缴单位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个人所得税。结合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计算公式为: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额-累计减除费用-累计其他扣除
  其中,收入额按照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从业月份数计算;其他扣除按照展业成本、附加税费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之和计算,其中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上述公式中的预扣率、速算扣除数,比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所附的《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执行。
  90.2018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还用办理自行申报吗
  答:根据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无须再办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但对2018年度从两处及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日常缴纳税款不足等情形的纳税人,可于2019年6月30日前,参照原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申报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未尽涉税事宜。
  91.2018年度取得的境外所得如何办理纳税申报?
  答:纳税人如果2018年度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在办理境外所得纳税申报时,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44号)等文件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于2019年3月1日至6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报送《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1号)所附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纳税申报内容、地点等相关事宜不变。
  92.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现在是按月申报还是按季申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93.2019年取得的两处及以上工资薪金所得,还用办理自行申报吗?
  答:居民个人2019年取得的两处及以上工资薪金所得,无需自行按月申报,若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文件规定情形,则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非居民个人2019年取得的两处及以上工资薪金所得,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94.非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达到居民个人条件时,是否需要由扣缴义务人按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见附件)计算应纳税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非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达到居民个人条件时,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95.2019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两处工资薪金所得如何申报?
  答:居民个人2019年取得的两处及以上工资薪金所得,日常由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年终居民个人符合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非居民个人2019年取得的两处及以上工资薪金所得,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96.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否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截止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但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并进行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
  97.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的时候数据为什么都是累计的?
  答:个人所得税改为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后,为尽可能使居民个人日常被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的税款与其年度应纳税款接近,同时便于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顺利适应税制转换,对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日常采取累计预扣法进行预扣预缴。这种方法,汇算清缴时补退税人数最少、退税规模最小;对纳税人而言,更少占用纳税人资金,从时间成本上看会额外获利。
  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9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文件出台后,废止了六项原按“其他所得”征税的政策规定,那么如果以后取得该六项所得,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公告》对一些原按“其他所得”征税的政策予以废止。具体包括:一是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规定利率和保值贴补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二是以蔡冠深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基金会的基金利息颁发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三是保险公司支付给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保户的利息。四是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五是股民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六是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的违约金。
  以上六项所得有的因业务不复存在,不存在征税之由;有的因业务不再属于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99.保险营销员(或保险代理人)在同一个公司获得两笔收入,一笔是保险费佣金收入,一笔是做文秘岗获得的工资,请问,这两笔收入应该如何申报个人所得税?一个公司可以同时给一个人既申报工资薪金又申报劳务报酬吗?
  答:此种情况,若该保险营销员(或保险代理人)是该公司的雇员,则他取得的保险费佣金收入应与文秘岗取得的工资一起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能按照财税〔2018〕164号文件执行。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