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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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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韶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韶人社〔2019〕123号 |
文件名: |
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韶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 韶人社〔2019〕123号 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韶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转发关于阶段性调整我省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实施办法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19-09-18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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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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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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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韶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
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韶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转发关于阶段性调整我省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实施办法的通知
韶人社〔2019〕123号
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韶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转发关于阶段性调整我省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实施办法的通知
韶人社〔2019〕123号
全文有效
2019.9.18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 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调整我省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 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负责实施阶段性调整浮动 费率工作。
二、 财政部门负责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管理,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三、税务部门负责调整用人单位执行的费率,确保从2019 年10月1日起按粤人社规〔2019〕28号文的要求征收失业保险费。
四、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于9月27日前将10月1日开 始执行的费率及用人单位名单函告税务部门,同时抄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五、 其他事项继续按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原市地税局《关 于实施用人单位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的通知》(韶人社〔2018〕23 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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