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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2]80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粮食收购发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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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3547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2]804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2]80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粮食收购发票管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2-09-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粮食收购发票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2]804号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号公告),本文自2011年1月4日起全文失效。】

  为了加强粮食行业税收征管,规范粮食收购凭证管理。现将粮食行业收购发票使用、管理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企业,在与卖粮人进行粮款结算时,必须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粮食收购发票。不得以其他凭证代替粮食收购发票使用,或作为会计入账凭证。

  二、粮食收购发票的式样由省税务机关统一设计。粮食收购发票式样的设计应结合粮食收购行业和粮食行政管理的特点,做到实用可行。
  
  三、粮食收购发票由省税务机关按普通发票全国统一防伪措施统一印制,为了减轻粮食收购企业的负担,各地税务机关印制粮食收购发票时,应尽可能降低印制成本。

  四、各省税务机关根据本通知的规定和实际情况,对本地的粮食收购发票的印制、使用进行调整和规范,调整和规范的时间截止到2003年3月1日。 四、各省税务机关根据本通知的规定和实际情况,对本地的粮食收购发票的印制、使用进行调整和规范,调整和规范的时间截止到2003年3月1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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