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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税局 吉地税发[2002]168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邮政局关于加强邮政行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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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0000701
发文单位: 吉林省地税局
文件编号: 吉地税发[2002]168号
文件名: 吉林省地税局 吉地税发[2002]168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邮政局关于加强邮政行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2-12-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吉林省地税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邮政局关于加强邮政行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2]168号

为了切实加强我省邮政行业的税收征管,促进邮政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邮政行业发票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3年1月1日起,全省邮政行业使用的涉税票据统一纳入地税机关管理。各级邮政部门在办理邮政业务、代办业务和服务业务并取得收入时,一律使用吉林省邮政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现使用的邮政业收入结算票据同时废止。
二、专用发票式样由省邮政管理局设计,并报经省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后确定,统一实行三联单式(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记帐联)。
三、专用发票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组织印制,采用全省统一的防伪技术,印制用纸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38克水纹防伪纸,印制油墨使用光功能隐形标记油墨。
四、各级邮政部门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及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专用发票使用计划:各市州地税局发票管理所要做好本地区专用发票印制计划的汇总工作并及时上报省局,以保证专用发票的供应。
五、各级邮政部门应凭主管地税机关核发的发票准购簿,到地税部门领购专用发票,并按规定使用。
六、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邮政行业专用发票的监督管理,邮政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这方面工作。对没有按规定使用专用发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处理。
附件:吉林省邮政业专用发票式样(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邮政局
  二00二年十二月五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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