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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税局 吉地税函[2002]126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新版农业特产品统一发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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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0000700
发文单位: 吉林省地税局
文件编号: 吉地税函[2002]126号
文件名: 吉林省地税局 吉地税函[2002]126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新版农业特产品统一发票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2-12-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吉林省地税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新版农业特产品统一发票的通知
吉地税函[2002]126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为了适应我省农村税费改革,加强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和《吉林省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新版农业特产品统一发票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3年1月1日起,凡销售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原木除外)一律使用新版农业特产品统一发票。旧版农业特产品统一发票同时废止。
  二、吉林省农业特产品统一发票实行四联单式,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收款凭证联,第四联为付款凭证联。
  三、农业特产品统一发票,按全省统一防伪措施印制,发票用纸采用国家统一规定使用38克水纹防伪纸,油墨使用光功能隐形标记油墨。
  四、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发票用票计划,上报各市州发票管理部门,由各市州发票管理部门汇总后,上报省局,由省局按计划集中印制。
  五、凡应使用农业特产品统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发票准购簿,按规定领购和使用。
  六、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农业特产品统一发票的管理和检查,对没有按规定使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处理。
  附件:吉林省农业产品统一发票式样(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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