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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税局 吉地税发[2003]16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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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0000725
发文单位: 吉林省地税局
文件编号: 吉地税发[2003]16号
文件名: 吉林省地税局 吉地税发[2003]16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2-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吉林省地税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3]16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2〕57号)转发给你们(以下简称《通知》),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通知》精神,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国家限制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以外经营的要一律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
  二、要严格手续,认真查验下岗失业人员提供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及相关证件资料(包括下岗证或失业证),证件资料不全或不符合条件的以及从事国家限制行业经营的一律不得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
  三、免收的税务登记工本费由省局统筹解决,各地要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台账》,登记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信息,包括纳税人名称、识别号、经营地址、从事行业、再就业优惠证号码、再就业优惠证发放机关、下岗失业证件号码等内容,以备查验。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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