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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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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
文件名: |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
发文日期: |
2020-01-01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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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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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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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20.1.1
为进一步规范契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将我市契税纳税期限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我市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契税税款缴纳期限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之前。
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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