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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粤财社〔2020〕26号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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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文件编号: 粤财社〔2020〕26号
文件名: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粤财社〔2020〕26号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0-01-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
粤财社〔2020〕26号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
  粤财社〔2020〕26号
  全文有效
  2020.1.26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作出的重要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现将《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随文转发,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迅速落实政策。一是务必第一时间落实文件要求,通知到位,不打折扣。二是务必不得推诿责任。财政部门与卫生健康部门等,本着工作为重、大局为重、百姓为重的原则,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尽职尽责落实好政策。三是务必及时互通情况。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资金投入情况日报制度,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相关统计台账,执行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等影响落实,请及时互通上报。
  二、落实患者救治费用补助政策。对于个人负担部分,所需资金由医院先行垫付。中央财政补助60%,其余40%部分由市县财政先行支付,届时由省财政统筹省以上资金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有关要求分档结算。
  三、落实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发放时限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开始至响应终止之间的响应期。补助资金由市县先行垫付,届时据实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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