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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便函[2004]15号 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司、计统司关于认真贯彻国税发明电[2004]8号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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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3251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进便函[2004]15号
文件名: 进便函[2004]15号 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司、计统司关于认真贯彻国税发明电[2004]8号文件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2-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司、计统司关于认真贯彻国税发明电[2004]8号文件的通知
进便函[2004]15号


  2004年2月6日总局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额调库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8号),要求各地自2004年2月起,对生产企业2004年1月1日后以一般贸易方式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依据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计算办理“免抵”调库,为切实将此项工作落到实处,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立即采取措施尽快贯彻执行国税发明电[2004]8号文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如以等待相关操作软件为理由等)拖延办理“免抵”调库。我司与计统司将从2004年3月份起对各地“免抵”调库进度进行考核,凡因“免抵”调库进度慢影响增值税收入进度的地区,将予以通报批评。

  二、对于“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额大的或不计算“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抵”调库数额影响当期增值税收入的地区,可根据国税发明电[2004]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依据总局下发的海关统计数据中的进口料件的报关单信息(海关每月25日将上月进口料件信息下传)或生产企业申报的进料加工进口数据,计算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的“免抵”调库税额。

  三、各地按国税发明电[2004]8号文件计算的“免抵”调库数额必须由地(市)级以上主管出口退(免)税的税务机关负责审批,不得下放审批权。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口退税和“免抵”调库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9号)规定,退税部门应将审批通过的“免抵”调库额以书面格式通知计会部门。

  五、各地在执行国税发明电[2004]8号文件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司反馈意见。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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