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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阳江市地方税务局 阳地税发[2004]200号 阳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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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阳江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阳地税发[2004]200号
文件名: 广东省阳江市地方税务局 阳地税发[2004]200号 阳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12-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阳江市地方税务局
阳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阳地税发[2004]200号

阳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阳地税发[2004]200号
  全文有效
  2004年12月13日
  各县(市、区)地税局,市局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统一我市的税收执法,推进依法治税,现根据国家税收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有关税收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问题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依据征收的一种附加税。由于国、地税部门对于帐目不健全的纳税人核定定额不一致,造成了各地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不统一。现对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明确如下:
  (一)对实行核定征收管理的纳税人,其缴纳城建税的计税依据为国税局核定销售额计算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其提供国税局的定额通知书原件和向国税局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申报表原件核实并复印存档。
  (二)对纳税人不提供或不能提供国税局的定额和纳税资料,经责令提供仍不提供的,主管地税机关可按规定核定其城建税的计税依据进行征收。
  各地要加强和国税局的合作,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作的意见》(国税发[2004]4号)的精神,做好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增值税、消费税数据交换工作。
  二、关于未达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人的税收管理问题。
  (一)从2003年1月1日开始,我省提高了营业税的起征点,各地要严格按规定执行,对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人,不能征收营业税。但对于一些定额不合理的纳税人,要本着科学、合理、公开的原则,重新核定其营业额,及时进行调整。
  (二)对于未达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纳税人,其个人所得税征收工作一律要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2003]80号)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房产出租的房产税征收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出租的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因此,对房产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时,其纳税申报表的申报人应是产权所有人,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也应该相应地在纳税人栏目填上产权所有人的名称。如果地方税务机关门口征收需要开具通用发票时,发票的顾客名称应填写承租人名称,收款单位应填写产权所有人的名称。
  四、关于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
  对实行定率带征管理的个人从事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领取发票的定率带征管理的个体工商户雇请的员工不能正确申报工资、薪金所得的,应随营业额带征“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
  五、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纳期限。
  (一)房产出租的,按月或按次缴纳,于月终后15天内申报缴纳。
  (二)企业或组织自有房产的,按年计算分季缴纳,分别于季终后15天内申报缴纳。
  (三)个体工商户按年缴纳,于年终后15天内申报缴纳。
  六、关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一)土地增值税按纳税人转让房产所取得的增值额计算征收,对纳税人能提供准确、详细资料的,应进行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对纳税人实行预征土地增值税的,全部项目竣工办理结算后,应及时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二)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现行为专业房地产开发公司1%,非专业房地产开发公司2%,现调整为统一按1%预征率预征。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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