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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梅地税发[2004]254号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机动车税收新版证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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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梅地税发[2004]254号
文件名: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梅地税发[2004]254号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机动车税收新版证明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12-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机动车税收新版证明的通知
梅地税发[2004]254号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机动车税收新版证明的通知
  梅地税发[2004]254号
  全文有效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各单位:
   从2002年8月1日实施《梅州市机动车税收征收管理办法》(梅市府[2002]18号)(以下简称《办法》)以来,在各地公安交警、交通、公路等部门的大力支持配合下,全市机动车税收管理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在《机动车纳税证明》管理和使用环节上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管理,堵塞漏洞,防止滥开、虚开行为的发生,市局重新印制了机动车税收证明(以下简称《证明》)替换原《机动车纳税证明》,并决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启用。现就有关使用管理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新版《证明》的种类特征。新版证明书使用荧光油墨、涂炭复写纸印制,编有异型智能逻辑码等标识,具有较高的防伪功能。新版《证明》分为《机动车免税证明》和《机动车纳税证明》两种,一式两联,第一联均为白色;《机动车免税证明》第二联淡黄色,《机动车纳税证明》第二联为浅红色(式样见附件)。
   二、《证明》的适用范围。《机动车免税证明》的适用对象是符合免征税、费条件的单位,《机动车纳税证明》的适用对象是已缴纳车船使用税或车船使用牌照税及运输营业税的纳税人。
   三、规范《证明》开具。各县(市、区)局要根据当地业务量大小指定人员负责《证明》开具工作,开具时必须登录3.0征管系统软件相应模块开具《机动车纳税证明》与《机动车免税证明》,并在《证明》的骑缝处加盖单位公章。《证明》第一联(骑缝栏右边)供交警部门办理入户、年检及转让时归档使用,第二联(骑缝栏右边)供地税部门查对使用。
   四、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必须充分认识《证明》管理与开具的重要性和严肃性,作为一种特殊票证,市局再次重申要将《证明》视同发票管理(梅地税发[2002]122号已明文规定),确保管理规范,开具内容真实、准确。
   (一)各级地税部门要建立健全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参照发票管理规定,切实加强《证明》领发、保管、开具、结报缴销、作废、损失处理和审核比对等环节的日常管理。
   (二)地税机关征收单位每日必须从交警部门取回《证明》第二联,并与《证明》存根联和电脑记录资料分别进行查对,每天审核《证明》开具与征免税情况。
   (三)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按照《办法》中关于信息传递制度的规定,每月按时编制两种《证明》开具情况统计表传递给交警部门,并与交警部门传递过来的入户、年检、转让、报废情况统计表进行查对,加强统计分析,及早发现问题,堵塞管理漏洞。
   (四)强化责任追究制度。使用《证明》的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对《证明》的管理使用情况检查,对不按规定管理,弄虚作假、违规开具造成税收流失的,要严格按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其他事项。各单位要对过去开具《机动车纳税证明》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未使用完的旧《机动车纳税证明》应于2004年12月31日前上缴市局,由市局统一销毁。
  各级地税机关要继续认真学习贯彻《梅州市机动车税收征收管理办法》(梅市府[2002]18号)和《关于实施<机动车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梅地税发[2002]122号)精神,积极采取措施,加强部门协作,进一步加强机动车税收征管工作,挖掘增长潜力,不断开创机动车税收征收管理的新局面。
   附件:(略)
   1、《机动车纳税证明》式样
   2、《机动车免税证明》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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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地税发[2004]254号  发表于 2020-8-17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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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17 11: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梅地税发[2004]254号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机动车税收新版证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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