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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发[1995]5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和纳税人办理有关税务事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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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深地税发[1995]5号
文件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发[1995]5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和纳税人办理有关税务事宜的通告
发文日期: 1995-12-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和纳税人办理有关税务事宜的通告
深地税发[1995]5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和纳税人办理有关税务事宜的通告
  深地税发[1995]5号
  全文有效
  经深圳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从1996年1月1日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实行地方税收征管体制改革。新的税收征管体制按照税务登记、税款征收和税务检查三大系列设置税务机构,为使纳税人了解新体制下各项办税事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地方税收征管机构设置与职责
  (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所属的罗湖分局、福田分局、南山分局、第四分局,从1996年1月1日起更名为深圳市地方税务罗湖征收分局、福田征收分局、南山征收分局、蛇口征收分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宝安分局、龙岗分局在各镇设立的税务所同时更名为征收所。上述机构负责受理所辖行政区域内各类地方税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购领和零散税收及“双定”纳税户的管理工作。
  (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一、二、三分局和涉外分局,从1996年1月1日起更名为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一、二、三检查分局和涉外检查分局。第一、二检查分局负责罗湖、福田行政区域所有内资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的地方税务检查;第三检查分局负责南山行政域内(含蛇口工业区和南山)各类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的地方税务检查;涉外检查分局负责罗湖、福田两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驻深机构的地方税务检查和全市的反避税工作。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宝安分局、龙岗分局撤销其直属税务所,同时新建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宝安检查分局、龙岗检查分局(直属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宝安分局、龙岗分局领导),各自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的地方税务检查。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机构名称不变,负责全市群众举报的重大地方税务案件或各部门转办的地方税务违法违章 案件的查处工作。
  二、税务登记
  (一)从1995年12月20日起,凡在罗湖区、福田区、南山区行政区域内新开业缴纳地方税的纳税人,或在1995年12月20日前已开业尚未办理地方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必须按税法规定的期限,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分局申请办理地方税务登记或注册登记。宝安、龙岗行政区域内新开业或已开业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缴纳地方税的纳税人必须按税法规定的期限分别到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宝安分局、龙岗分局税务登记科申请办理地方税务登记或注册登记。
  (二)在深圳市内设有机构而尚未办理地方税务登记或注册登记的纳税人,或经营地址、经营方式、联系电话、法人代表发生变动及已停歇业而未办理变更登记、停歇业登记的纳税人,按所在地行政区域,须于1995年12月20日至1996年1月30日到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分局或宝安、龙岗分局税务登记科申请办理登记、注册登记、变更登记和停歇业登记。
  三、缴纳税款
  (一)从1996年1月1日起,各类缴纳地方税的纳税人应按税务机关原来核定的纳税期限和本单位的注册地址,向所在行政区的征收分局(所)申报缴纳各项应纳地方税税款。请各类纳税人从1995年12月25日起持税务登记或注册登记证副本到所在行政区的征收分局(所)领取新的地方税收纳税申报表。
  (二)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注册登记的临时经营者,以及个人缴纳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则分别向经营及居住所在行政区的征收分局(所)申报缴纳有关地方税税款。
  (三)从1996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实行ABC分类申报办法。A类纳税人为守法纳税户,使用浅绿色纳税申报表申报纳税;B类纳税人为纳税表现一般的纳税人,使用米黄色纳税申报表申报纳税;C类纳税人为未设置账簿或设置账簿但账目不健全的纳税人、有重大税务违章 和偷逃税行为的纳税人和“双定户”纳税人,使用粉红色纳税申报表申报纳税。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类别由税务机关运用电脑评分核定。
  四、从1995年12月25日起,缴纳地方税的纳税人可到所在行政区域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所属的征收分局(所)办税大厅咨询、领取纳税申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从1996年1月1日起,各征收分局(所)的办税大厅开始受理纳税人各项办税事宜和购领发票。
  五、凡未按本通告的规定办理地方税务登记、注册税务登记、变更登记、停歇业登记、纳税申报、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地方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上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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