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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4]60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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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462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4]607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4]60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4-05-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607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川国税发[2004]5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电力公司利用自身电网为发电企业输送电力过程中,需要利用输变电设备进行调压,属于提供加工劳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五月十九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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