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管理规程的通知
沪国税所[2014]17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管理规程的通知
沪国税所[2014]17号
全文有效
2014年6月12日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自贸区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实施居民企业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9号)的有关规定,现对本市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管理规程进行修订,请遵照执行。
《关于印发〈本市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沪国税所[2012]15号)、《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所[2009]82号)中的本市贯彻实施意见相应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