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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 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24号 上海海关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业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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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上海海关
文件编号: 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24号
文件名: 上海海关 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24号 上海海关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业务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4-06-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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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
上海海关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业务的公告
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24号

上海海关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业务的公告
  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24号
  全文有效
  2014-6-16
  为支持和促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3]75号)精神,经海关总署批准,现就在试验区开展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业务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是指对设在试验区内的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试验区与境内其他地区之间)销往内地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企业申请,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
  二、对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内的生产企业申请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的,海关使用E账册进行管理;对试验区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生产企业申请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的,海关使用H账册进行管理。
  三、使用E账册的企业办理内销时,由区内企业在预录入系统内填制《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联系单》(以下简称“《联系单》”,格式详见附件),经海关审核后生成报关单,办理内销征税手续。(以下简称“单报关模式”)
  使用H账册的企业办理内销时,先由区内企业填制《联系单》,区外企业通过在报关单的“随附单证”栏内录入《联系单》编号,调取《联系单》信息完成报关单申报,向海关办理内销征税手续;再由区内企业向海关申报出境备案清单。(以下简称“双报关模式”)
  四、单报关模式下,《联系单》的“收货单位”栏为空,申报监管方式为“保区进料成品”(代码0444)或者“保区来料成品”(代码0445),征免性质为“选择征税”(代码899),申报运输方式为“其他”(代码9)。
  双报关模式下,区外企业申报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代码0110),征免性质为“选择征税”(代码899)、运输方式为“保税港区”(代码Y),“经营单位”栏填写内容应当与《联系单》的“收货单位”栏一致;区内企业申报监管方式为“成品进出区”(代码5100),运输方式为“其他”(代码9)。
  五、享受优惠协定税率的,在《联系单》表头“享受优惠协定税率”栏填写“Y”,在《联系单》表体填写享受协定优惠税率对应的“原产国”和“监管证件”、“协定编号”、“原产地证书编号”、“对应原产地证书项号”。
  六、报关单申报日期应当在《联系单》有效期内,报关单表体的征免方式为“照章征税”(代码1)。
  七、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目前仅适用报关单有纸申报,税款柜台支付。
  本公告自2014年6月3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联系单(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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