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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明电[2004]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海关代征进口产品增值税信息录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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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2816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发明电[2004]34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明电[2004]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海关代征进口产品增值税信息录入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6-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海关代征进口产品增值税信息录入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明电[2004]34号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海关代征进口产品增值税信息录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95号),从2010年6月1日起停止海关代征进口产品增值税信息的人工录入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有效防范利用海关完税凭证进行偷骗税的违法犯罪活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4年7月份开始稽核比对海关开具的代征进口产品增值税票证。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正与海关总署积极开展电子信息核查联网工作,在实现联网核查之前,各级国税局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录入海关代征进口产品增值税信息的通知》(国税函[2004]695号)要求,做好信息的录入和上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国税局要充分认识海关代征进口产品增值税纳入稽核比对的重要性,并根据局机关现有人力、设备资源和工作流程,把海关代征进口产品税收票证(海关专用缴款书和收入退还书,下同)第五联的取得、核对和信息录入、校验、汇总、上传工作落实到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对承担此项工作的部门,如人员和装备不够,要增配人员、计算机等设备。对由几个部门共同承担此项工作的,各部门之间必须密切配合,不得推诿。

  二、各级国税局要及时取回海关代征进口产品税收票证第五联,并与国库《收入日报表》核对,确保票证齐全、数字准确。

  三、各级国税局取回票证后要及时填制《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第五联)清单》,校验后按总局要求的报送方式、程序和时间上传。

  四、各级国税局2004年6月份的海关代征进口产品税收票证第五联不全的,必须主动与当地海关和国库联系并取得,确保上传总局的6月份《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第五联)清单》数据完整。

  以上通知,请各地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总局计划统计司联系。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海关代征进口产品增值税信息录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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