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767
  • Tax100会员 33673
查看: 601|回复: 0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 沪经信企[2014]414号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关于做好2014年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申报工作的通知

3万

主题

3万

帖子

3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34259
2020-7-6 11:43: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
文件编号: 沪经信企[2014]414号
文件名: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 沪经信企[2014]414号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关于做好2014年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07-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关于做好2014年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申报工作的通知
沪经信企[2014]414号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关于做好2014年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申报工作的通知
  沪经信企[2014]414号
  全文有效
  2014-7-3
  各区县经济信息化委、经委(商务委),市担保行业协会,有关融资性担保公司:
  为落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扶持政策,促进担保机构规范、健康发展,现将做好2014年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经政府授权部门同意,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且主要从事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
  (二)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担保业务收费不高于同期贷款利率的50%。
  (三)有两年以上的可持续发展经历,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四)为工业、农业、商贸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
  (五)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
  (六)年度新增的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的3倍以上,且代偿率低于2%。
  再担保机构除满足有关条件,还需满足年度新增再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的5倍以上,平均年再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
  二、申请材料中的相关表格,由担保机构登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申报管理系统(http://db.sme.gov.cn)”,下载安装申报软件并按要求填报、打印。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文件,可登陆“上海中小企业”网(www.1128.org)查阅。
  三、担保机构将申请材料一式六份(其中原件两份),于2014年7月21日前,上报所在区县经济信息化委、经委(商务委)。
  四、各区县经济信息化委、经委(商务委)会同区县税务部门,做好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申请的受理、初审和推荐工作,并将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申请材料于2014年8月12日前报送市中小企业办。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