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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5]2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玉米出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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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3002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5]253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5]2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玉米出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03-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玉米出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253号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号公告),本文自2011年1月4日起全文失效。】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为鼓励玉米出口,经国务院同意,对列名企业(即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提供的你地区玉米出口企业名单,见附件)2005年出口的配额计划内玉米,继续准予退税。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列名企业出口玉米退税计税依据,按每吨1100元计算;出口退税率继续按13%执行。
  
  二、对列名企业是外贸企业的,申请退税时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列名企业是国有粮库的,申请退税时可不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按规定严格审核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外汇核销单。
  
  三、本通知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附件:列名玉米出口企业名单(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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