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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5]2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保税区出口货物申报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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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2904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5]255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5]2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保税区出口货物申报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5-03-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保税区出口货物申报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255号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本文自2012年7月1日起全文失效。】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从保税区出口货物申报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请示》(厦国税发[2004]19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第一条规定,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经保税区销售给外商的货物,保税区海关须在货物全部离境后方可签发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根据这一规定,保税区海关在货物离境后根据货物进入保税区的日期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可能造成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时超过退税申报期而无法退(免)税的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总局决定对符合国税发[2000]16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可以最后一批出口货物的备案清单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申报退(免)税。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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