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5086
  • Tax100会员 33243
查看: 421|回复: 0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5]3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增列名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4251
2020-7-6 11:21: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3028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5]356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5]3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增列名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04-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增列名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国税函[2005]356号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号公告),本文自2011年1月4日起全文失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25号)下发后,收到部分地区要求增加试点企业的请示。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你省(市)出口的外购产品,按照财税[2004]125号文件的规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二、列名试点的生产企业,需将自产出口货物与外购出口货物分别做账,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对外购产品要单独申报。
  
  三、列名试点的生产企业从农业生产者直接收购的农副产品未经加工出口的,不予退税。
  
  四、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