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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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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
文件编号: |
沪财预[2016]125号 |
文件名: |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沪财预[2016]125号 关于实施资源税改革后有关矿产资源补偿费后续管理事项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16-08-09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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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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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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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资源税改革后有关矿产资源补偿费后续管理事项的通知
沪财预[2016]125号
全文有效
2016年8月9日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各区县财政局、物价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本市将对粘土、矿泉水等矿产品开征资源税,并对矿产资源补偿费作同步清理调整。现将实施资源税改革后有关矿产资源补偿费后续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7月1日起,将本市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并从《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中退出。
二、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应组织原执收单位及时到市财政监督检查局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簿》的项目注销手续,清理销毁相关财政票据。同时,要做好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收入清算工作,将以往欠缴的收费收入按规定及时上缴中央和市级国库。
三、各级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文件规定,切实做好资源税改革后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相关后续管理工作,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特此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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