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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5]67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养强化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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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88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5]676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5]67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养强化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5-07-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养强化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676号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液体乳增值税适用税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8号公告),本文自2011年7月6日起全文失效。】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确定部分营养强化奶增值税适用税率的请示》(沪国税流[2005]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按照《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94)添加微量元素生产的鲜奶,可依照《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中的“鲜奶”按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
  
  在本批复之前已按17%适用增值税税率征收的税款不再进行调整。
  
  特此批复。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液体乳增值税适用税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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