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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沪府办发[2017]6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五部门修订的《关于扶持本市福利企业(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专产专营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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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件编号: 沪府办发[2017]6号
文件名: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沪府办发[2017]6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五部门修订的《关于扶持本市福利企业(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专产专营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7-01-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五部门修订的《关于扶持本市福利企业(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专产专营的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7]6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五部门修订的《关于扶持本市福利企业(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专产专营的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7]6号
  全文有效
  2017-1-10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民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残联等五部门修订的《关于扶持本市福利企业(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专产专营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月10日
  关于扶持本市福利企业(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专产专营的意见
  为进一步促进残疾人集中就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国务院发布的《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实际,现就扶持本市福利企业(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专产专营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本市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福利企业。
  本意见所称的福利企业,是指依法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安置残疾人职工占职工总人数25%以上(含25%),且残疾人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单位。
  二、专产专营的定义和适合专产专营的产品(服务)
  (一)本意见所称专产专营,是指根据福利企业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服务),安排其生产、经营。
  (二)本市福利企业产品(服务),主要包括机械制造加工、轻纺服装、日用化工、五金电器、机电仪表、汽车配件、食品药品、电线电缆、印刷包装等行业的产品(服务)。
  (三)部分市政道路交通设施,政府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印刷用品、一般人员的工作制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使用的教科书、校服等产品(服务),应优先纳入专产专营范围。为社会提供的公共用品(服务),以及工艺相对简单、技术要求不高且相对非竞争性的产品(服务),应逐步纳入专产专营范围。
  三、具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分工。市、区两级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完善工作机制,把推进专产专营纳入各级政府残疾人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市民政局、市残联要提出适合专产专营的产品(服务)目录。市国资委要指导、督促国有企业梳理适合福利企业生产的产品(服务),协调有条件的国有企业实行“一帮一”,即一个国有企业帮扶一个区的福利企业。市财政局要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进一步落实同等条件下专产专营产品(服务)的优先采购。市经济信息化委要对符合条件的福利企业技改项目予以积极支持。各区政府要认真搞好辖区内福利企业专产专营的组织实施。
  (二)充分发挥企业帮扶作用。要总结以往国有企业扶持福利企业的经验,创新思路,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以市场为基础,以产品为纽带,从产品、技术上进一步扶持福利企业,将国有大中型企业的配套产品或产品的下游工序转移给福利企业生产、经营,或者自行创办福利企业。对已生产、经营适合专产专营产品(服务)的企业,或已通过政府招投标取得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可帮助其转办福利企业,开辟残疾人就业岗位。
  (三)先易后难,先试点后推广。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福利企业产品(服务)特点、技术装备和经营能力,选择适合专产专营的项目,先行试点,再逐步推广。
  (四)优先政府采购,适当给予项目倾斜。要进一步落实和细化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福利企业产品(服务)的规定,鼓励预算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优先购买福利企业生产的产品(服务),支持福利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同时,鼓励福利企业将辅助、简单加工项目交由阳光职业康复援助基地生产,扶持阳光职业康复援助基地健康发展。
  本意见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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