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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财税[2005]12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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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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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3244
发文单位: 财政部
文件编号: 财税[2005]121号
文件名: 财政部 财税[2005]12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5-07-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财税[2005]12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规范性文件转送函》(闽国税复规转字[2005]第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5条规定,纳税人出口适用税率为零的货物,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可以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税,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因此,国家税务总局有权会同财政部就增值税出口退税事项做出具体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14号),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条第二款的规定也不抵触,是合法、有效的。

  此复。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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