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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5]8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外购木片为原料生产的产品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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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383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5]826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5]8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外购木片为原料生产的产品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5-08-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外购木片为原料生产的产品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826号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号公告),本文自2011年1月4日起全文失效。】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以外购木片为原料生产的产品是否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请示》(黑国税发[2005]15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2号)规定,纳税人直接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纳税人外购的已享受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木片为原料生产的中密度纤维板不属于财税[2001]72号文件规定的综合利用产品,不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已享受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木片为原料生产的中密度纤维板不属于财税[2001]72号文件规定的综合利用产品,不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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